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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水务局关于印发从化区排水管网迁改工作办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11-09 17:00

各镇(街、园区)、区规划资源分局、区交通局、区排水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排水管线迁改管理工作,明确办理迁改申请工作流程,减少因迁改工作对现行排水管线营运造成的影响,现印发《广州市从化区排水管线迁改工作办事指南(试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从化区排水管线迁改工作办事指南(试行)

  广州市从化区水务局

  2020年2月26日

  (联系科室:排水管理科,联系电话:87998121)


  附件

  广州市从化区排水管线迁改工作

  办事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从化区辖区内的排水管线迁改管理工作,明确办理迁改申请工作流程,减少因迁改工作对现行排水管线营运造成的影响,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从化区辖区内的排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管线迁改”是指工程建设业主单位确因工程建设需求对排水管线进行迁改的项目,并采用实物补偿方式开展,所有费用由迁改申请单位(迁改申请单位即建设业主单位,以下统称“迁改建设单位”)出资,管线运营管理单位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原则上管线运营管理单位不受理建设业主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提出的管线迁改申请。

  第四条  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线迁改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公共〔2018〕 1824号)和《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排水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指南的通知》规定“凡涉及‘迁移、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工程只需征得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的同意就可实施”要求,本指南所指的排水管线迁改申请,是指迁改建设单位向管线运营管理单位发函申请迁改排水管线,管线运营管理单位受理后,对迁改出具意见。

  第五条  排水管线迁改后的规划调整报审及验收工作由迁改建设单位负责。

  第六条  排水管线迁改工程应当遵从“先建后迁”原则,在工程完工验收,满足设计要求,并投入使用后,才允许对原有排水管线进行废除或临时废除。

  第七条  为保障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使用和管理,在实施工程中涉及公路用地的需征求交通部门意见,确保管线铺设合理布局,公路安全畅通运营,公路附属设施得到保护,养护工作正常展开。

  第二章  迁改工程的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迁改建设单位办理迁改管线手续的,应当向管线运营管理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排水管线迁改的书面申请(1份);

  (二)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1份);

  (三)施工许可文件(1份);

  (四)迁改设计方案及蓝图(3份)。

  第九条  管线运营管理单位受理申请后,统筹负责迁改工作,主要职责包含但不限于:

  1.受理申请3个工作日内与迁改单位进行现场勘查,确认迁改管线范围等参数并对迁改方案提出初步意见和技术要点;

  2.参与审查迁改设计方案(含参与专家评审),对迁改设计方案提出书面意见,并对最终方案进行确认,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迁改意见的复函;

  3.跟进迁改施工现场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新旧管接驳、CCTV管道检测情况并形成工作台账;

  4.根据迁改工程需要,协助办理停水申请;

  5.参与迁改工程的竣工验收、移交并负责接收后的日常管养。

  第十条  存在以下3种情况的,原则上迁改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迁改方案进行评审论证。

  (一)原管线为排水系统主干管(渠)、转输干管或管径大于DN500排水支管;

  (二)影响周边区域水环境水安全的;

  (三)与其他建(构)筑物或规划管线相冲突的。

  第十一条  迁改建设单位需要按照管线运营管理单位审核意见(专家意见)修改完善迁改方案的,需要再次提交修改完善后的迁改设计方案(蓝图)3份。

  (注:按专家意见修改的图纸需书面说明修改内容)

  第十二条  迁改工程须按照市水务局《广州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水工程建设要求的通知》(穗水规划〔2017〕79号)、《广州市水务局关于推广使用预制装配式排水检查井及限制使用砖砌筑排水检查井的通知》(穗水排水〔2018〕16号)及《广州市水务局关于推广使用广州市水务工程混凝土管质量监管系统的通知》(穗水质安〔2017〕11号)的规定选用迁改工程的主材。

  第十三条  永久性迁改,须由迁改建设单位向国规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管线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督促和配合。

  第十四条  施工期间污水处理厂、泵站停水配合。

  (一)若施工期间需要停水配合的,迁改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组织方案,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管线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同步提交防溢流措施及相关应急预案。

  (二)管线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受理停水申请,并征询污水处理厂管理单位的意见后,按照设施停运相关规定向水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停水申请。

  第三章  迁改工程的实施

  第十五条  迁改建设单位须在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向管线运营管理单位递交《迁改施工开工告知书》。

  第十六条  经审定后的迁改方案原则上不能变更,如确因现场施工条件变化变更的,须由迁改建设单位书面提出,并经管线运营管理单位现场核实并书面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  迁改过程中,管线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巡查,及时监督施工情况与施工质量,并形成台账记录,直至迁改施工完工。

  针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管线运营管理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迁改建设单位,要求对方限时整改。如迁改单位未按照迁改方案及施工图要求施工的,管线运营管理单位须向迁改单位发出《停工通知书》,情节恶劣的可报区水务局执法。

  第十八条  迁改施工单位未批先建、未按图施工、擅自采用劣质材料以及在迁改工程施工期间造成周边水环境破坏或第三方损失的,由迁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章  迁改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九条  迁改工程完工后,迁改建设单位在完成竣工测量后,负责组织迁改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移交。永久性迁改的,迁改建设单位在管线工程竣工后,及时将管线竣工测量成果报送区规划资源分局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管线运营管理单位须参与CCTV管道检测、质量验收和新旧管接驳的过程旁站,并参与竣工验收和移交。

  管线竣工验收、移交所需相关资料和要求,须按管线运营管理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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