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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府规〔2018〕3号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从化区政府投资公共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从化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4-06 09:0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从化区政府投资公共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代建中心反映。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3日

从化区政府投资公共建设项目代建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投资公共建设项目建设行为,加强项目代建管理,提高政府公共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6〕36号)、《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从府办〔2017〕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的通知》(粤财规〔2017〕2号)和《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建设项目代建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从府办〔2017〕2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区属公共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区政府设立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即“广州市从化区公共建设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区代建中心”),对政府投资的区属公共建设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负责组织立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等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业主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区属公共建设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包括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保、人防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二)区政府指定实行代建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区属公共建设项目可不实行代建制,并由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建设:

(一)总投资不足800万元的项目;

(二)交通、水务、市政、园林绿化等项目;

(三)区政府指定实行自管的项目;

上述项目确需实行代建的,由项目业主单位牵头汇总各相关部门意见并报区政府同意,可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区政府投资公共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

代建工作采用“实行共建、分工合作、责任共担”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区代建中心具体负责区政府批准项目业主单位委托的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代表出资人和项目业主单位,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职责,在实施过程中,对所有参建单位(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服务单位)的指令均由区代建中心统一发送。项目业主单位和区代建中心应就代建项目签订《建设管理协议书》,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管理的范围、内容、目标和双方的职责等内容。

关于项目移交条件,原则上项目业主单位需完成项目用地保障(包括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和完成征地拆迁、管线迁改、三通一平等)和建设资金保障后,再移交区代建中心实施代建工作;如一些重点建设项目尚未能达到上述移交条件但区政府要求先移交区代建中心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就代建项目存在的问题(如用地、资金等)制订一份解决方案(明确解决问题的时限)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再移交,如项目业主单位未能按区政府批准的解决方案按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则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第六条区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为保障公共建设项目代建工作顺利推进,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成立从化区公共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督促各相关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及时将重大疑难问题上报区政府。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区发改局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简称立项)和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负责会同区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区各项目业主单位申报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集中研究审核,按照区政府年度投资总规模、区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全区工作重点,编制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负责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专项规划,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进行综合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代建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负责代建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

区国规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对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开展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及用地报批等前期工作,办理规划行政许可相关手续及征收补偿供地工作。

区住建局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初步设计审查、造价备案、招标投标监督、核发施工许可、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区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九条区代建中心主要职责:

(一)在项目立项阶段,负责组织编制代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

(二)在前期设计和报建报批阶段,负责组织代建项目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办理有关报建报批手续;

(三)制定代建项目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

(四)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服务单位的招标;

(五)负责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期进度、信息档案等管理,组织代建项目的中间验收、竣工验收、项目使用移交等;

(六)协助区发改局编制政府投资公共建设项目的中长期建设计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区发改局下达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协助项目业主单位编制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告;

(七)对参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八)依法落实项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派专责人员负责做好现场督促检查工作;

(九)组织编制代建项目竣工工程结算,协助项目业主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十)负责评价参建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

(十一)向项目业主单位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将代建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项目业主单位,并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条项目业主单位主要职责:

(一)在项目前期策划阶段,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开展项目前期策划工作,研究项目的功能定位、初步选址、用地规模、建设规模(或服务能力)、投资估算等,并会同区国规局和属地镇(街、园区)对地块情况进行全面摸查,包括土地权属、历史遗留问题调查、建(构)筑物、附着物、综合管线(含地上及地下)等基础数据的摸查,形成前期策划报告,同时将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明确资金来源和资金筹措方式;

(二)在项目立项阶段,项目业主单位先协助区代建中心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再负责按程序报区发改局申请办理立项;如已立项的项目出现需重新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区发改局申请调整立项的情况,项目业主单位须先协助区代建中心重新组织编制,再负责按程序报区发改局审批;

(三)在项目用地审批阶段,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办理项目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等与用地相关的手续,完成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管线迁改、三通一平后移交区代建中心实施建设;

(四)在项目前期设计阶段,项目业主单位须按照立项批准的总投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及时、科学、合理地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和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明确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对区代建中心组织编制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等设计成果,项目业主单位均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并书面回复。

(五)在项目报建报批阶段,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办理涉及确权问题且必须由其办理的报批报建手续,同时配合区代建中心办理其他相关报建报批工作;

(六)在项目施工阶段,项目业主单位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派专责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设计变更或涉及使用功能改变的设计变更,由区代建中心提供方案并交项目业主单位审核确认,项目业主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并书面确认;

(七)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项目业主单位参与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八)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单位接受项目使用移交,负责项目保修期维护管理;

(九)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编制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告;

(十)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办理产权和国有资产登记等手续;

(十一)项目代建实施的整个过程中,项目业主单位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保障,对参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经区代建中心加具审核意见后,应当在收到申请支付的书面材料三个工作日内审定并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与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区发改局审批。项目业主单位为区直部门下属机构的,应当先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由区发改局审查并报请区政府同意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采用自管或代建制,应由区发改局在项目立项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代建项目工程造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十三条区代建中心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概算由区财政局负责评审,由区住建局在审批初步设计时一并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立项总投资。如经评估或经审查的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的立项总投资,按照《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从府办〔2017〕18号)执行。如有新文件,按新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区代建中心应当严格做好投资总量和进度控制,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区代建中心协助项目业主单位,申请调整项目概算: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三)因国家和省、市重大政策变化或材料价格波动超过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风险包干幅度,对项目造价有较大影响的;

(四)因项目建设实施过程出现特殊情况,原设计方案经批准已作重大修改的;

(五)其他经区委、区政府批准调整的代建项目超概算的,按《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从府办〔2017〕18号)执行。如有新文件,按新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区代建中心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区发改局核准的项目招标方式,按规定程序选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第十六条区代建中心根据区发改局下达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及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协助项目业主单位提出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区财政局审定。

第十七条区代建中心负责督促项目参建单位科学合理做好项目质量、安全及工期进度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项目建成后,区代建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项目业主单位参与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区代建中心交付项目业主单位使用,然后按规定向区财政局办理工程结算送审,协助项目业主单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代建项目财务管理及项目建设管理费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区代建中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建立有关档案。在向项目业主单位办理项目使用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业主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一条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项目维护管理工作,承建单位负责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的工程质量保修。

第四章监督要求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区发改局牵头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规定组织项目稽察和项目建设后评价。

区财政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资金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区国规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建设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区城管局负责对代建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

区住建局负责对房建类代建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和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专业分工对代建项目建设过程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依法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代建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与代建项目相关的设计、施工、供货单位取得代建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区监察委负责对有关部门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中依法守纪、廉洁自律、审批工作效率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区代建中心建立健全代建项目信息网上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代建项目的有关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区代建中心未按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由区有关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区代建中心及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代建项目出现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区代建中心加强对项目参建单位的管理,建立参建单位履约诚信评价体系,对参建单位在代建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控制等方面的履约诚信情况及服务态度等进行评价,并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造成投资失控、工期延误和质量安全事故的,区代建中心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参建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详尽或未明确规定的部门职责,由各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今后如有职能调整,各职能部门在新的职能范围内履行项目管理中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明确实行代建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区政府指定实行代建的其他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市对项目代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8年4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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