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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府办函〔2018〕1345号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从化区关于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0-12 08:1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从化区关于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行动方案》已经2018年第2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科工商信局反映。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1日

从化区关于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

整治行动方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8〕289号)、《广州市水污染防治强化方案》(穗府办函〔2018〕8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全面剿灭黑臭水体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穗府办函〔2018〕133号)、《关于研究广州市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标问题的会议纪要》(穗府会纪〔2018〕114号)、《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征求<广州市关于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穗工信函〔2018〕1537号)等文件精神,在现有清理整顿重点河涌流域“散乱污”场所工作基础上,为全力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规范生产经营场所用水用电,强化水污染源头排查控制,结合村级工业集聚区整治等工作要求,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思路与目标

(一)工作思路

加强统筹协调,在区“河长制”体系及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落实镇(街)、园区属地管理责任,以镇(街)、园区为落实责任主体开展“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按照“源头治理、全面推进、分类处置、分步实施、智慧监管”的工作思路,运用用水用电大数据手段,强化水污染源头控制,提升对生产经营场所用水、排水等全过程管理水平,对“散乱污”场所等“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升级改造一批”,为我区全面剿灭黑臭水体作出重要贡献。

(二)工作目标

——2018年,全面启动新一轮“散乱污”场所排查工作,全区各镇(街)、园区全部完成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编制并通过评审,明确“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升级改造一批”企业(场所)清单;年底前完成对所有违法排放污水、消防安全不达标“散乱污”场所的“关停取缔”。

——2019年,全区各镇(街)、园区基本完成“升级改造”工作,“整合搬迁一批”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

——2020年,全区各镇(街)、园区全面完成“整合搬迁”和“升级改造”工作,“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行动全面通过验收,形成较完善的“控源”“截污”“纳管”的水污染源头控制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组织编制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在现有清理整顿重点河涌流域“散乱污”场所工作基础上,各镇(街)、园区按照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制定的《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编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编制辖区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开展相关培训、动员工作,并按要求按时报送工作进展。(牵头单位:各镇(街)、园区;配合单位:区科工商信局、区水务局、区环保局、从化供电局、各供水公司等)

(二)组织排查生产经营场所用水用电和污水排放情况。

各镇(街)、园区对辖区生产经营场所实行拉网式排查,重点对运用大数据梳理的名单(见附件1)进行排查,并实行清单制、台账制、网格化管理,摸清辖区各生产经营场所用水量、取水方式、用电量、污水产生量、污水排放量、排污口位置等情况(见附件2)。(牵头单位:各镇(街)、园区;配合单位:区水务局、区环保局、区科工商信局,从化供电局、各供水公司)

(三)明确生产经营场所认定和划分原则。

从实际出发,将“散乱污”生产经营场所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关停取缔”场所,第二类为“整合搬迁”场所,第三类为“升级改造”场所。结合我区清理整顿重点河涌流域“散乱污”场所的有关规定等,制定三类生产经营场所认定和划分指导性意见(牵头单位:区发改局,配合单位:区环保局、区国规局、区城管局、区水务局、区科工商信局);各镇(街)、园区结合辖区实际,以确保安全和污水规范排放为底线,制定镇(街)、园区生产经营负面清单,梳理出三类生产经营场所清单。(牵头单位:镇(街)、园区;配合单位: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国规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农业局、区食药监局、区科工商信局、从化供电局、各供水公司)

(四)分类处置各类生产经营场所。

按照“先停后治、疏堵结合、扶治并举”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做到“关停要坚决、搬迁有去处、整改有标准”。建立整改销号制度,依法整治一个,销号一个。

1.对第一类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关停取缔。严格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重点河涌流域“散乱污”场所的通告》(穗府规〔2017〕12号)有关要求,各司其职,对第一类场所坚决依法进行查处。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牵头单位:各镇(街)、园区;配合单位: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科工商信局、区公安分局、区国规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农业局、区食药监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区税务局、各供水公司、从化供电局)

2.对第二类生产经营场所实施整合搬迁。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但不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或者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场所),要加强排污监管,并由各镇(街)、园区组织进行综合评估,评估认为经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制定工作计划,筛选一批村级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依法限期整合搬迁进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2018-2019年12月)(牵头单位:各镇(街)、园区,配合单位:区科工商信局、区发改局、区国规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

3.对第三类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升级改造。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且未列入整合搬迁计划,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企业(场所),要加强排污监管,规范用水用电行为,依法限期进行整改,并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2018-2020年6月)(牵头单位:各镇(街)、园区,配合单位: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国规局、区科工商信局、从化供电局)

4.规范生产经营用水用电。按照“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要求加快推进全区供水和用水管理工作,水务部门、供水公司要收集、掌握所有用户用水信息;规范各类生产经营场所用水行为,对于违法用水的,停止供应生产用水。(牵头单位:区水务局,配合单位:各镇(街)、园区、各供水公司)规范各类生产经营场所用电行为,对于违法用电的,停止供应生产用电;积极研究“散乱污”场所恢复用电时采用预付费模式,促进“散乱污”场所监管长效机制落地。(牵头单位:各镇(街)、园区;配合单位:区科工商信局、从化供电局)

(五)分类强化工业集聚区整治改造力度。

加强推进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排放治理工作,规范一批工业集聚区,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符合相关许可条件且积极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入集聚区统一监管,探索引入第三方等方式加强对工业集聚区的监管,强化产业转型升级,创新产业技术、拓展产业价值链。各镇(街)、园区针对土地利用低效、产业低端化严重等突出问题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牵头单位:各镇(街)、园区,配合单位:区科工商信局、区环保局、区城市更新局、区城管局、区国规局、区住建局)

三、实施步骤

(一)建立工作联络和信息报送机制。各镇(街)、园区请于9月6日前将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专项工作的本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工作联络员及其联络方式(附件5)汇总报区科工商信局;每10天(每月3日、13日、23日前)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各镇街、园区除提交书面情况报告还需提交附件2、3、4,含电子文档)盖章送区科工商信局,并同步在部门和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区科工商信局汇总各镇(街)、园区、各单位材料后报区委区政府。

(二)排查生产经营场所用水用电和污水排放情况。各镇(街)、园区于9月25日前完成对辖区生产经营场所(重点对运用大数据梳理的名单)进行新一轮的排查工作,实行清单制、台账制管理,摸清辖区各生产经营场所用水量、取水方式、用电量、污水产生量、污水排放量、排污口位置等情况等;根据排查工作结果,9月30日前公示需关停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场所)名单。

(三)编制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专项工作方案。各镇(街)、园区于9月15日前根据《指引》要求编制辖区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专项工作方案,并报区科工商信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备案;组织开展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专项工作有关培训、动员工作。

(四)开展验收考核工作。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组织制定完成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规范生产经营用水用电验收办法和考核办法,区政府按进度组织各镇(街)、园区完成整改验收工作,区河长办对验收合格的镇(街)、园区公布名单。区科工商信局会同水务、环保等有关部门对各镇(街)、园区工作进度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各镇(街)、园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五)建设“散乱污”场所大数据监管系统。从化供电局提供“散乱污”嫌疑用户的用电量数据,配合有关部门于2018年10月30日前初步完成大数据监管系统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完善工作机制,从化区河长制办公室(区治水办)增设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行动专项工作组。专项工作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科工商信局、区水务局、区环保局、从化供电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区国规局、区住建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及、区城管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任工作组成员。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科工商信局,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规范生产经营用水用电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分管区领导和河长办研究解决。各镇(街)、园区要高度重视,参照区专项工作组组织领导架构成立本级专项工作组。

(二)落实职责分工

各责任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8〕289号)、《广州市水污染防治强化方案》(穗府办函〔2018〕8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全面剿灭黑臭水体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穗府办函〔2018〕13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重点河涌流域“散乱污”场所的通告》(穗府规〔2017〕12号)有关要求,按任务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各镇(街)、园区:落实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行动属地管理责任,将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行动作为政府专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各镇(街)、园区积极组织开展“散乱污”场所排查及清理整治工作,并将辖区推进工作开展情况报区科工商信局、区水务局、区环保局。

区科工商信局:负责统筹、规划和协调全区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并督办工作落实情况;配合从化供电局建设水电等大数据监管平台,将通信数据接入大数据监管平台。

区水务局:指导并配合各镇(街)、园区组织排查生产经营场所用水量、加快污水管网建设并增强“洗管”效果。配合从化供电局建设水电等大数据监管平台,将用水等数据接入大数据监管平台。加快推进污水管网建设。督促下属供水企业配合各镇(街)、园区排查生产经营场所用水情况。配合执法部门对认定的“散乱污”场所停止供应生产用水。配合区科工商信局对各镇(街)、园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

区环保局:彻底查清污水排放量及排放去向,督促“整合搬迁”场所和“升级改造”场所落实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加强对未办理环保手续、违法排放污水行为依法严厉查处。牵头负责工业企业(场所)“散乱污”清理整顿工作,配合区科工商信局对各镇(街)、园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依法严厉查处无需许可审批的无工商营业执照的“散乱污”场所;积极配合许可审批部门依法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的“散乱污”场所。

区国规局:依法严厉查处“散乱污”场所涉及的违法用地行为,严厉查处违法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用作非农建设的违法用地行为。违法用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住建局:严厉查处违法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建(构)筑物等出租给他人从事直接排放污水的生产经营活动。配合加快推进污水管网建设。

区城管局:指导各镇(街)城管部门依法查处河涌管理范围外的“散乱污”场所违法建设的行为;指导各镇(街)城管部门配合水务部门依法查处河涌管理范围内的“散乱污”场所违法建设的行为。违法建设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化供电局:配合摸清全区各生产经营场所用电量,配合执法部门对认定的“散乱污”场所停止供应生产用电;及时报送用电量数据。

各供水公司:配合各镇(街)、园区排查生产经营场所用水量;对认定的“散乱污”场所停止供应生产用水。

(三)加强督办和问责

各牵头单位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推进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和保障机制等,按时限要求报送工作进展;各责任单位要主动作为,加强沟通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和政策联动;区科工商信局会同水务、环保等有关部门对本行动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行动方案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对工作落实不力、成绩差的区予以通报批评,由镇(街)、园区向区政府做书面检讨,区政府将视情况约镇(街)、园区主要同志,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和维稳工作

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散乱污”清理整治、规范生产经营场所用水用电有关政策宣传,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散乱污”清理整治、规范生产经营场所用水用电的重要意义。加强宣传推广“示范街镇”的先进经验,增强示范效果。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散乱污”清理整治、生产经营场所违法排污、违法用电等行为,形成有利于“散乱污”清理整治和全面剿灭黑臭水体的良好舆论氛围。扎实做好维稳工作,各镇(街)、园区要做好维持社会稳定和安全的预案,要防范和处置好突发事件,做好群众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

附件:1.各镇(街)、园区“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重点排查任务数.docx

2.“散乱污”场所排查明细表(企业用电类型).docx

3.“散乱污”场所排查明细表(居民用电类型).docx

4.“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进度表.docx

5.工作组联络成员名单.docx

6.名词解释.docx.docx

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8年10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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