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核发工作,贯彻新修订《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2024〕4号)要求,根据新修订的《广州市关于核发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的工作指引》,我区同步修订,形成《广州市从化区关于核发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的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要求如下,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出具审核结果。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办理时间太长、办结时限不明确等突出问题,做好办理时限的主动公示工作,进一步优化内部办事流程,合理安排现场勘查时间,确保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
二、进一步减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负担。根据《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不再作为商事主体登记所需的场地证明材料,请做好相关告知工作。
三、继续使用原场地使用证明业务专用章。按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核发工作的函》要求,发证机关需统一用章规范,因我区之前已经统一使用“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业务专用章”,为保障用章的便利性,我区继续使用原场地使用证明业务专用章。
四、确需长时间经营的场地可考虑向产权人出具。对产权关系明晰,长时间用于经营使用,且符合相应的经营条件的场地,可以考虑向房屋产权人出具场地使用证明。
附件1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pdf
附件2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关于核发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的工作指引》的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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