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城市管理局2017年度行政执法数据
广州市从化区城市管理局2017年度
行政执法数据
目 录
第一部分 区城市管理局概况
一、区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能
二、区城市管理局法定执法职责
第二部分 区城市管理局2017年度行政执法数据表
一、区城市管理局2017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二、区城市管理局2017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三、区城市管理局2017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四、区城市管理局2017年度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第三部分 区城市管理局2017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 区城市管理局概况
一、区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能
区城市管理局是区政府的工作部门,主要职能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本区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工作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综合考评全区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工作;协调、督促、指导区直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园区、场)开展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工作;指导并参与跨镇、街(园区、场)执法;承担区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四)负责统筹编制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承担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统筹安排大型设备和环境卫生机械、车辆的更新补充;负责燃气行业规划布点;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燃气行业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定、竣工验收工作,承担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成后日常管理的职责。负责对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含新建及大中修和加固、改扩建工程)实施监督管理;主管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全区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负责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监管工作及燃气行业管理,对燃气供应、燃气设施建设、燃气设施安全运营和行业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督促燃气企业整治安全隐患;负责编报市容环卫、燃气管理等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本区文明施工管理的组织协调,负责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受纳和工地施工噪音的管理和执法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负责调配上级划转我区的城市管理资金;负责制定本级市容环境卫生维护费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资金和环境卫生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督促、指导镇、街(园区、场)制订城市管理年度经费预算与实施;统筹使用市容景观、环境卫生、城管执法等年度管理资金、维护资金、维修资金、专项整治经费;负责拟订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协调、监督、考核区相关部门对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区相关部门履行井盖设施维护管理职责。
(八)负责全区市容景观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全区市容景观的综合整治。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有关规定。
(九)负责统筹全区环境卫生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全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负责对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陆上和水域的动物尸骸和废弃肉制品的收集运输工作。
(十)统筹管理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负责对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和建筑垃圾清运、处置企业的资质审批;负责对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粪便等无害化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执法管理。
(十一)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工作规范;负责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负责对城管执法重大案件进行协调和处理。
(十二)组织制定城市管理科技发展和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城市管理行业协会工作,推进城市管理公共服务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
(十三)负责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情况的统计分析和调研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十四)履行其他法定职责,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区城市管理局法定执法职责
(一)行政处罚363项;
1 |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按照要求履行责任的 |
2 | 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的 |
3 | 在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绿篱等设施和树木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的 |
4 | 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
5 | 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 |
6 | 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废旧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
7 | 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
8 | 未按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 |
9 | 产权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对倒塌或者损坏的电线杆、站牌(亭)、井盖等设施未及时清理、修复的 |
10 |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未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拆除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户外设施的 |
11 | 擅自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或者刻画、涂写的,未按照批准的要求临时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的 |
12 | 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物品撒漏的 |
13 | 设置单位、管理单位对污损的照明设施未及时修复、清洗、更换的 |
14 | 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人行道、马路、花坛、绿化带的 |
15 | 随地吐痰、便溺的 |
16 | 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废弃物的 |
17 | 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
18 | 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
19 | 开挖道路未按规定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未按规定清理渣土的 |
20 | 清疏沟渠、下水道未按规定清运淤泥、冲洗干净现场的 |
21 | 公共绿地的养护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的 |
22 | 栽培、修剪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地未及时清理干净因作业产生的泥土、枝叶的 |
23 | 将清疏沟渠、下水道的淤泥倾倒在道路、河涌的 |
24 | 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的 |
25 |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采取措施导致污水、油污流溢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影响周围环境的 |
26 | 收购、存储废旧物品未采取措施导致废旧物品向外散落、影响周围环境的 |
27 | 对宠物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 |
28 | 未经核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 |
29 | 未将清掏粪池的粪便运至指定地点处置的 |
30 | 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或者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的 |
31 |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32 |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 |
33 | 将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混入城市垃圾的 |
34 |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
35 | 居民、单位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的 |
36 |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
37 | 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
38 | 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
39 | 施工单位未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和污水的;建筑工地宿舍、厨房、厕所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
40 | 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建筑废弃物的 |
41 | 未办理许可变更手续排放建筑废弃物的 |
42 | 将生活垃圾与建筑废弃物混合排放的 |
43 | 工地周边未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 |
44 | 工地出口未实行硬地化、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 |
45 | 施工期间未采取措施避免扬尘,拆除建筑物未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的防护设施 |
46 | 未设置建筑废弃物专用堆放场地,并及时清运建筑废弃物 |
47 | 建筑废弃物排放量超过五万立方米或者施工工期超过半年的,建设单位未能按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要求在建设施工现场安装管理监控系统的 |
48 |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绿化等工程未能按照市政工程围蔽标准,隔离作业,采取有效保洁措施,施工产生的建筑废弃物未能在二十四小时内清理完毕,并清洁路面,工程竣工后二十四小时内未能将建筑废弃物清运完毕的 |
49 | 发现运输单位有超载等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施工单位未能立即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报告的 |
50 | 雇请不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或者使用的运输车辆不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 |
51 | 车辆装载后不符合密闭要求,未冲洗干净,造成工地出入口或者工地周边道路污染的 |
52 | 车辆装载后不符合核定载质量标准的 |
53 | 排放人不遵守联单管理制度的 |
54 | 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建筑废弃物的 |
55 | 未办理许可变更手续运输建筑废弃物的 |
56 | 新增、变更过户的运输车辆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运输建筑废弃物的 |
57 | 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车辆不整洁、不密闭装载的 |
58 | 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遗撒,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的(同样适用于建筑散体物料的运输管理) |
59 | 承运未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废弃物的 |
60 | 未随车携带《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或者运输联单的 |
61 | 不按照规定分类运输建筑废弃物的 |
62 | 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要求运输建筑废弃物的 |
63 | 运输单位未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的 |
64 | 运输单位的现场监管人员、运输车辆的驾驶员未拒绝超载或者未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报告的 |
65 | 运输建筑废弃物造成道路污染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影响的(同样适用于建筑散体物料的运输管理) |
66 | 经营建筑废弃物水运中转码头不办理备案的 |
67 | 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消纳建筑废弃物的 |
68 | 未办理许可变更手续消纳建筑废弃物的 |
69 | 消纳人不遵守联单管理制度的 |
70 | 未保持消纳场地出入口清洁,造成环境污染的 |
71 | 擅自关闭消纳场或者拒绝消纳建筑废弃物的 |
72 | 居民不按照规定袋装收集、定时定点投放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的 |
73 | 居民不在指定地点投放或者随意倾倒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的 |
74 | 排放人、运输人向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供排水设施、水域、农田水利设施以及其他非指定的区域倾倒建筑废弃物的(同样适用于建筑散体物料的运输管理) |
75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
76 | 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按照要求履行责任的 |
77 | 园林绿化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单位不依法清理、修复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倒塌、损坏的花草树木和电线杆、交通护栏、标志牌、垃圾收集容器、消防栓、井盖等设施的 |
78 | 船舶、趸船上设置的宣传品和户外设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
79 | 船舶、趸船不依法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的 |
80 | 船舶进入广州水域时开放、使用直排式厕所,或者在本市景观水域内从事客运、旅游、观光、娱乐等服务的船舶上设置直排式厕所的 |
81 | 涉水建设工程以及河道疏浚、港池和航道整治施工现场未采取相应围蔽、围堰等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保障措施的,或者工程完工后不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 |
82 | 从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清捞、收集的垃圾的 |
83 | 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的 |
84 | 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使用开底船的 |
85 | 水上装卸、运输过程中扬尘或者撒漏建筑废弃物的 |
86 | 破坏、拆除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使其不能正常使用的 |
87 | 为开底船、未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未取得《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船舶提供建筑废弃物装载服务的 |
88 | 在市区主要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经营餐饮业的 |
89 | 水域经营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人将各类废弃物排入水体的 |
90 | 在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乱摆设、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拉挂、乱搭建、乱堆放的 |
91 | 向水域倾倒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袋、发泡饭盒、饮料瓶罐等生活垃圾和花草树木的枝叶的 |
92 | 向水域倾倒或者排放粪便、淤泥、未进行沉淀处理的泥浆水的 |
93 | 向水域抛弃动物尸体的 |
94 | 在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建造和使用直接将粪便排入水域的厕所的 |
95 | 船舶装卸或者运输散体物料、其他废弃物时向水域漏撒的 |
96 | 清扫、冲洗码头、车船和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的道路、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关设备、设施时,将垃圾、渣土、沙石等冲、扫至水域的 |
97 | 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占用水域环境卫生设备、设施的 |
98 | 在河道、河涌、湖泊、水库、水渠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设置农贸市场或者家禽、家畜等养殖场的 |
99 | 损坏和擅自拆除、关闭水域环境卫生设施的 |
100 | 利用招牌设施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 |
101 |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 |
102 | 不按照设置规范设置围墙、烂尾楼公益广告或者招牌的 |
103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证》的 |
104 | 设置人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 |
105 | 户外广告未按照批准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结构图、全景电脑设计图等要求设置的 |
106 |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未标注《户外广告设置证》文号的 |
107 |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有钢结构牌位的户外广告设施经具有结构安全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为不合格的 |
108 | 户外广告出现版面空置 |
109 |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不按时拆除的 |
110 | 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未按时拆除原设置招牌的 |
111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未在户外广告设施上公示户外广告设施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的 |
112 | 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未予以拆除或者更新;或者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典、公益、促销等活动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未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予以拆除的 |
113 |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设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 |
114 |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保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 |
115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
116 |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
117 | 在运输过程中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 |
118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
119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
120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
121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
122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
123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
124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
125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
126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能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
127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
128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
129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
130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
131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
132 | 未按照规定与收运处置单位签订收运处置合同的 |
133 | 未按照规定单独分类收集或者未在规定地点分类密闭存放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 |
134 | 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水分离装置的 |
135 | 未按照规定为产生单位提供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的 |
136 | 未按照规定配备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专用收运车辆,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装卸计量系统和视频监控设备的 |
137 | 未按照规定做到按时清运,及时清理油水分离装置,保持收运车辆、收集容器和作业区环境整洁的 |
138 | 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撒漏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对道路造成污染的 |
139 | 未按照规定路线、时间将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运送到指定的处置场所,或者擅自改变处置场所的 |
140 | 未按照规定配备处置设施及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环境整洁,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停产检修的 |
141 | 未按照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的 |
142 | 未按照规定将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置情况纳入台账的 |
143 | 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擅自闲置、拆除、改装、损毁、遮挡在线计量、监控、检测等系统设备的 |
144 |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收运处置单位未执行联单管理的 |
145 |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置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对台账弄虚作假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的 |
146 |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
147 | 将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公共厕所、排水管道或者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的 |
148 | 将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混入其他类别生活垃圾存放、收运和处置的 |
149 | 将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交未取得特许经营服务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置的 |
150 | 未经许可擅自收运、处置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 |
151 |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废弃盆栽、农资包装废弃物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的 |
152 |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和投放方式的 |
153 |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使用不同颜色的垃圾收集袋分别收集其他垃圾和餐厨垃圾的 |
154 |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将生活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的 |
155 |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混合收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 |
156 | 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 |
157 | 运输车辆未标示相应标志的 |
158 | 生活垃圾在转运站没有密闭存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24小时,或者没有及时清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保持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整洁的 |
159 | 未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相关信息并每月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160 | 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不遵守作业规范的 |
161 |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或者未制止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 |
162 |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擅自收集、运输处理境外和省外垃圾的 |
163 | 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 |
164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165 |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166 |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
167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168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 |
169 | 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电梯等生产经营企业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项目提供临时性或者永久性服务的 |
170 |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具正式的设计施工图纸的 |
171 | 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承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的 |
172 |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的 |
173 | 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售预拌混凝土的 |
174 | 建设单位擅自抬高地面标高的 |
175 |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的 |
176 | 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的 |
177 | 未经批准改变竣工并经各项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建筑物的用途的 |
178 | 擅自损坏、拆除预先保护的建筑的 |
179 | 未在施工现场对外公布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 |
180 |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履行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和色彩保护责任的 |
181 |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履行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的保护责任的 |
182 |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履行防渗防潮防蛀保护责任的 |
183 | 未按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
184 | 修建道路、地下工程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损害保护对象的 |
185 |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外部设施不符合保护规划规定的 |
186 | 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活动的 |
187 | 其他影响历史建筑保护的 |
188 | 未按照规定履行修缮义务, 对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 |
189 |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
190 | 除抢修和抢险工程外,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市政工程清拆施工场地,使用各种施工机械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其作业时间超出6时至22时的 |
191 | 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技术需要的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作业或者市政工程,需要延长作业时间、在夜间连续施工,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夜间连续施工、延长作业时间的 |
192 | 在临街门口、道路等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排放的噪声不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 |
193 | 工地周边未设置不低于二米的符合规范的围蔽设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
194 | 在建的三层以上的建筑物未设置楼体围障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
195 | 施工工地场地未实行硬地化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
196 | 施工期间每天未定时对施工工地洒水、未清除余泥渣土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
197 | 未在施工工地设置沙石、灰土、水泥等建筑材料专用堆放场地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
198 | 市政道路、管线敷设工程施工或者工程竣工后不按时清理余泥渣土,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
199 | 驾驶未冲洗干净的运输车辆驶离余泥排放场所或者施工工地,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
200 | 拆除建筑物未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垢防护设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
201 |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
202 | 擅自在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上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车行道除外) |
203 | 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 |
204 | 撒漏固(液)体物质损害路面的(车行道除外) |
205 |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车行道除外) |
206 | 擅自占用或移动、改建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车行道除外) |
207 | 市政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不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车行道除外) |
208 | 城市道路施工未进行围蔽的(车行道除外) |
209 | 单位专用道路等设施与城市道路平(立)交, 不办理申报手续或不按协议规定设置的(车行道除外) |
210 | 在桥梁引桥下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行道除外) |
211 |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车行道除外) |
212 | 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车行道除外) |
213 | 未到规定期限又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通车、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不得挖掘)(车行道除外) |
214 |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因故障需要紧急抢修,先行破路,未补办审批手续的(车行道除外) |
215 | 超面积、超期限占用市政设施,不按规定提前办理变更手续的(车行道除外) |
216 | 超面积、超期限挖掘城市道路,不按规定提前办理变更手续的(车行道除外) |
217 | 未及时对井盖设施完成补缺和修复的 |
218 | 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井盖设施设计、施工的 |
219 | 擅自移动井盖设施的 |
220 | 未在井口周围设置警示防护设施或者作业完成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的 |
221 | 在城乡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 |
222 | 向城乡照明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的 |
223 | 在城乡照明设施上堆放物料、悬挂除公益宣传品和灯饰灯景外的其他物品的 |
224 | 在城乡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 |
225 | 擅自在城乡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公益宣传品和灯饰灯景的 |
226 | 擅自在城乡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 |
227 | 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乡照明设施的 |
228 | 擅自利用城乡照明设施的 |
229 | 擅自操作城乡照明开关设施或者改变其运行方式的 |
230 | 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违法经营的 |
231 |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 |
232 |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
233 | 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
234 | 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
235 | 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
236 | 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存储燃气的 |
237 | 燃气经营者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238 | 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
239 | 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
240 | 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
241 | 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
242 |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243 |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
244 |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的 |
245 | 燃气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
246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247 |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248 |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仍继续经营的 |
249 | 燃气经营企业超越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250 | 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
251 | 销售未经检测合格或者不符合燃气使用要求的燃气器具的 |
252 |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当地气源不适配的燃气器具,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器具的 |
253 | 燃气经营企业未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或者拒绝供气的,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254 | 燃气经营企业未提供免费入户安全检查的 |
255 | 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要求设置和公布服务电话、抢险抢修电话并设专人值班的 |
256 |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
257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258 | 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
259 | 建设单位未查清地下燃气设施铺设情况擅自施工的 |
260 | 燃气经营企业未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未按规定备案的、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的、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的 |
261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 |
262 | 燃气用户加热、摔、砸气瓶,使用燃气时倒卧气瓶的 |
263 | 燃气用户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技术档案或者报废的气瓶的 |
264 | 燃气用户存在安全隐患不按规定落实整改的 |
265 | 燃气用户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
266 | 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267 | 用明火试验是否漏气 |
268 | 自行清除气瓶内的残液 |
269 | 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 |
270 | 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
271 | 除事故应急救援等紧急情况外,擅自开启、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
272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 |
273 | 未取得资质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 |
274 | 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 |
275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未查明的燃气管道设施未停止施工和告知相关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施工作业时损坏燃气管道设施未采取应急保护措施的 |
276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的 |
277 | 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 |
278 | 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 |
279 | 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
280 | 有关单位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281 | 违反《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被罚款处罚的单位,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 |
282 | 未依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
283 |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
284 | 未依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
285 | 未依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
286 | 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
287 | 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
288 | 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
289 | 在天然气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气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等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的 |
290 | 在天然气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实施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 |
291 | 在穿越河流的天然气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实施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等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的 |
292 | 在天然气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未经批准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 |
293 | 未经批准,进行下列施工作业的: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
294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
295 | 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不停止使用瓶组站、小区气化站的 |
296 | 燃气经营企业在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高压调压站等场所未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或者未将该系统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监控系统有效连接,不能正常传输视频监控信息的 |
297 | 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信息化配载管理系统的 |
298 | 燃气经营企业为无配载信息卡或者未通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信息化配载管理系统刷卡验证的车辆装载燃气的 |
299 | 燃气经营企业委托非本企业送气人员配送燃气的 |
300 | 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燃气或者为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装载燃气的 |
301 | 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利用配送车辆流动销售燃气的 |
302 | 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超过瓶装燃气供应站等级规定的容积存放瓶装燃气的 |
303 | 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的 |
304 | 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不能正常供应燃气可能导致区域停气,不立即采取措施,或者不立即报告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导致供气中断的 |
305 | 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不配合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障燃气供应的 |
306 | 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燃气 |
307 | 运输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而为其提供运输条件的 |
308 | 驾驶人员不随车携带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的 |
309 | 天然气供应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取得管道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分销天然气的 |
310 | 天然气供应企业在不超出其输配设施能力和不影响履行向其他用户供气义务的情况下,不为天然气分销企业自行采购的天然气输送提供便利,导致区域性停气的 |
311 | 瓶装燃气送气人员每次送气时未免费为用户进行燃气设施安全检查的 |
312 | 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人员在提供送气服务时,未穿着统一的送气工服装或未佩戴送气工上岗证的 |
313 | 燃气燃烧器具销售企业销售未在明显位置粘贴气源适配标识和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
314 | 燃气燃烧器具销售企业不能提供气源适配性检测报告的 |
315 |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阻挠或者干扰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的维护、抢修作业、安全检查等工作的 |
316 | 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的 |
317 | 燃气经营者无证或者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经营,有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 |
318 | 燃气便民服务部不符合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的 |
319 |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燃气便民服务部未按规定备案的 |
320 | 在储配站、气化站出入口未安装和使用车牌识别系统,或者未将该系统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系统连接,不能正常传输车牌监控信息的 |
321 | 燃气经营企业在瓶装燃气供应站、燃气便民服务部未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并通过网络接入所属企业进行集中监控和录像存储,存储时间少于2个月,或者未将该系统与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监控系统连接的 |
322 | 燃气经营企业未建立燃气管网地理空间数据库并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燃气管网设施现状数据的 |
323 | 燃气经营企业不按规定要求使用瓶装液化气供应智能监管信息平台的 |
324 | 燃气经营企业向未申领用户供气卡的用户提供瓶装液化气的 |
325 | 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销售利用报废、超期未检和未安装二维码标签等身份标识的气瓶充装的燃气的 |
326 | 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允许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或未配戴防火罩的机动车辆进入储配站生产作业区的 |
327 | 燃气经营企业向非自有供应站点供气的 |
328 | 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更改和破坏气瓶二维码标签等身份标识的 |
329 | 机动运输车辆停靠路边送气未留人值守的 |
330 | 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人员在向用户交付瓶装液化气时,未按规定采集气瓶二维码标签信息和用户供气卡信息或者向未申领用户供气卡的用户供气的 |
331 | 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人员利用气瓶倒气售卖给用户的 |
332 | 向用户提供非本企业充装的燃气的 |
333 | 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人员蓄意破坏气瓶二维码标签等身份标识的 |
334 | 燃气经营企业未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以及建立检查台帐的 |
335 | 燃气经营企业不通过全市统一的燃气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记录各类燃气安全检查信息以及执行隐患整改通知情况的 |
336 | 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处置安全隐患的 |
337 | 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政府相关部门燃气事故抢险通知或指令后,拒绝参与抢险或未按照规定组织抢险队伍在规定时间抵达指定地点参与抢险,又无正当理由的 |
338 | 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施工泥浆水、污水处理后的污泥等废弃物的 |
339 | 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或堆放重物危及供水设施安全的 |
340 | 妨碍消火栓安全使用或违法开启消火栓用水的 |
341 | 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
342 | 施工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
343 | 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未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的,或者除满足工地夜间安全保卫需要外,工地超过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使用强照光源的 |
344 | 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和预拌混凝土的 |
345 | 不按标准规范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 |
346 | 在建筑物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 |
347 | 在构筑物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 |
348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 |
349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350 | 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351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352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
353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354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物的 |
355 | 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取土、伐木、打桩、挖洞的 |
356 | 占用、堵塞和毁坏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连接通道的 |
357 | 在战时用于疏散居民的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等有害物品的 |
358 | 破坏防护门、密闭门等设备和供电、供水、排风、排水系统等人民防空设施,使其不能正常工作的 |
359 | 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安全或者降低防护能力和使用效能的行为的 |
360 | 对犬只的粪便未及时清理的 |
361 | 随意抛弃犬只尸体的 |
362 | 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犬只的 |
363 | 设置坟墓埋葬犬只尸体的 |
(二)行政许可4项;
1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2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3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4 | 燃气经营许可 |
(三)行政强制18项;
1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经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后,当事人仍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违法行为查封施工现场 |
2 | 对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经责令停止施工,当事人仍继续施工的违法行为查封、扣押施工工具 |
3 | 对市民多次投诉或者占用城市主干道两侧、城市广场、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场、客运码头、会展中心、商业步行街、各级党政机关周边等重要区域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经劝告其自行改正仍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扣押工具和物品 |
4 | 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宣传品,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扣押工具和物品 |
5 | 对《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责令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其工具和其他物品 |
6 | 对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违法行为暂扣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 |
7 | 对新增、变更过户的运输车辆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违法行为暂扣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 |
8 | 对未随车携带《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或者运输联单的违法行为暂扣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 |
9 | 对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车辆不整洁、不密闭装载的违法行为暂扣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
10 | 对沿途泄漏、遗撒,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的违法行为暂扣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
11 | 对不按照规定分类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违法行为暂扣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
12 | 对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的物料,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强制拆除 |
13 | 对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强制拆除 |
14 | 对未按规定设置影响市容户外设施的强制拆除 |
15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强制拆除 |
16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经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后,当事人仍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 |
17 |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拍卖查封、扣押的工具和其他物品 |
18 |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四)行政检查1项;
1 | 垃圾分类检查 |
(五)其他行政执法职权2项:
1 | 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对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区本级环卫设施建成后的运营、管理和维护实施监督管理;检查、监督环卫作业质量;监督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落实。 |
2 | 垃圾分类指导 |
第二部分 区城市管理局2017年度行政执法数据表
表一
区城市管理局2017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 |||||||||
警告 | 罚款 | 没收违法 所得、没收 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执照 | 责令停产停业 | 吊销许可证、执照 | 行政 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计(宗) | 罚没金额(万元) | ||
1 | 区城市管理局 | 0 | 47 | 0 | 0 | 0 | 0 | 0 | 1 | 48 | 1146.681 |
合计 | | |
说明:
1.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
2. 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许可证、执照,(5)责令停产停业,(6)吊销许可证、执照,(7)行政拘留。
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4. “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表二
区城市管理局2017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数量 | 撤销许可数量 | ||
1 | 区城市管理局 | 25 | 25 | 23 | 2 | 0 |
合计 | 25 | 25 | 23 | 2 | 0 |
说明:
1. “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
2. “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表三
区城市管理局2017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 合计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1 | 区城市管理局 | 0 | 1320 | 0 | 75 | 0 | 0 | 0 | 0 | 0 | 0 | 0 | 1395 |
合计 | |
说明:
1.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务”、“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2.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表四
区城市管理局2017年度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征收 | 行政检查 | 行政裁决 | 行政给付 | 行政确认 | 行政奖励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
次数 | 征收总金额(万元) | 次数 | 次数 | 涉及金额 (万元) | 次数 | 给付总金额(万元) | 次数 | 次数 | 奖励总金额(万元) | 宗数 | ||
1 | 区城市管理局 | 0 | 0 | 76 | 0 | 0 | 0 | 0 | 0 | 0 | 0 | 123 |
合计 | 0 | 0 | 76 | 0 | 0 | 0 | 0 | 0 | 0 | 0 | 123 |
说明:
1. “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
2. “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
3. “行政裁决次数”、“行政确认次数”、“行政奖励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决定的数量。
4. “行政给付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
5.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
第三部分 区城市管理局2017年度行政执法
情况说明
一、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行政处罚总数为48宗,罚没收入1146.681万元。
因行政处罚被申请行政复议1宗,占行政处罚总数的2.08%。无被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或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无行政处罚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二、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行政许可申请总数为25宗,予以许可23宗。
无因行政许可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因行政许可(含不予受理、予以许可和不予许可)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1宗,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4%,无被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情况。
三、行政强制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行政强制总数为1395宗。
因行政强制被申请行政复议1宗,占行政强制总数的0.07%;无被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或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因行政强制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2宗,占行政强制总数的0.14%,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2宗,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100%,占行政强制总数的0.14%。
四、行政检查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行政检查总数为76次。
无因行政检查被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总数为123宗。
无因其他行政执法行为被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注:“被申请行政复议和被提起行政诉讼”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复议决定和生效判决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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