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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
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 | |||||||
执法主体 | 序号 |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 执法依据 | 裁量基准 | 执法流程 | 执法结果 | 救济途径 |
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 | 1 |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见附件1:《广州市统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 (一)受理立案材料;(二)开展执法检查;(三)立案;(四)调查取证;(五)告知;(六)处理;(七)执行。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 复议:对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或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诉讼:对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 | 2 | 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见附件1:《广州市统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 (一)受理立案材料;(二)开展执法检查;(三)立案;(四)调查取证;(五)告知;(六)处理;(七)执行。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 复议:对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或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诉讼:对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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