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府办〔2013〕25号(从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放《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政府《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12〕1号)(以下简称意见),遏止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通过疏导方式对符合办证办照条件的积极引导办证办照、规范管理,并按照“宽进严管、便捷高效”原则,做好《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发放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办理和发放《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制度的生产经营场所范围
对引导区内(农村地区、“城中村”和城乡接合部地区)凡具备基本生产经营条件的无证照经营业户,其生产经营场所属于无产权证或产权来源不明的商业性质的城区物业,或不符合规划核定使用功能的城区物业,或集体土地上的物业,除《意见》第二条列举的取缔范围外,实行使用《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制度。引导区范围外的中心城区、街道的生产经营场所,已经取得的有关临时经营证照有效期届满后,如仍不符合办理相关证照条件的,必须依法取缔。
二、《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发放机构和有效期
镇(街、园区)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发放《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镇(街、园区)应按照《意见》有关要求,受理、审批、出具有效期为3年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镇(街、园区)应指定所属的整治无证照经营工作机构办公室(简称镇(街、园区)整无办)负责具体的发放工作。
三、《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发放程序
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是《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申请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人与该场所有关证明文件上注明的所有权人不一致的,应提交所有权人同意将该场所用于生产经营场所的书面证明。《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由镇(街、园区)按统一标准印制。
申请人按规定内容填写《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表》一式两份并作出承诺,交村(居)委加具意见后带备相关资料,报送属地镇(街、园区)审批。
镇(街、园区)整无办按以下程序予以办理:
(一)镇(街、园区)整无办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准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准予受理的,镇(街、园区)整无办将申请表移交镇(街、园区)城管执法部门。
(二)镇(街、园区)城管执法部门接收《申请表》后依职责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是否违法建设,是否占道经营等)。检查意见须在3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内出具现场检查意见,并将《申请表》退回镇(街、园区)整无办。
(三)镇(街、园区)整无办根据城管执法部门的检查意见,复核后报镇(街、园区)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核发《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决定。
《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应在受理申请人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含城管执法部门受理日)发出。对不符合《意见》规定或不适用《意见》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不得核发《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出具《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其他应提交给镇(街、园区)整无办的材料
(一)使用临街一楼的城区住宅从事经营的,除《意见》第二条第(四)项“利用城区商品房住宅(不包括引导区内的宅基地住宅)从事加工、制造、机电维修或机动车维修、餐饮、茶艺、酒吧、娱乐、网吧、电子游戏、放映场、桑拿、沐足、废品收购等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的”规定的必须依法取缔的情形外,经营者须提交该房屋所有权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以及周围物业利害关系人同意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证明文件。使用除临街一楼以外的城区住宅从事软件开发、设计等不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的,提供经房屋所有权人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文件。
“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情况是指有法律、法规规定对损害有界定的,有损害环境及相邻居民生活的采光、污水、噪音、废气、占道等情况。
申请人需要向利害关系人征询意见的,有关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提供协助,并在申请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时提交有关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
征求意见可通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和周围物业利害关系人签署同意书或张贴公示形式,张贴公示的预先报镇(街、园区)整无办备案,公示期限7天。
(二)集体土地上的物业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根据《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需要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文书。
五、《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发放责任
(一)镇(街、园区)对辖区内《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发放工作负责。
(二)未按本实施意见发放程序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出具《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追究经办人责任。
(三)对不严格按照《意见》规定,滥用职权出具《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或利用《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搭车收费的,追究发证单位负责人和经办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受理之日起,超过10个工作日未发放的,由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发证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六、临时经营场所的后续日常监管责任
镇(街、园区)整无办应定期将已核发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告知市镇街规划、建设、城管、国土、公安、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环保、质监、安监、工商、文化、经贸、交通、林业、水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责做好各环节日常监管工作,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或吊销前置许可;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函告相关职能部门。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被各职能部门处罚累计三次以上的,镇街应予以撤销其《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参照《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12〕1号)的有效期。
附件:1. 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样式)
2. 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表
3. 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初审表
4. 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书
5. 关于开设经营场所的公示
6. 集体土地上的物业证明
7. 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8. 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准予受理通知书
9. 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发放情况告知函样式
10.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须知
从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3日
附件1
编号:
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样式)
(房屋使用人姓名或名称)使用的广州从化 镇(街) (房屋地址) (出租人)房屋,可临时作为生产(经营)性场所使用。经营者在使用应注意以下事项:
(1)本证明仅在办理租赁(借用)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有关许可文件时作场地证明文件使用,不代表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也不能作为房屋权属的证明。
(2)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经营场所所在建筑或要求无条件恢复原场地适用性质的,本证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补偿依据。
(3)该场地可以经营的项目有:
经营者超出上述经营项目经营或违法改变房屋结构的,出具本证明的单位有权宣布本证明无效,并通告相关部门。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违反法律、法规,被各职能部门处罚累计三次以上的,出具本证明的单位有权宣布本证明无效。
(4)本证明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期满需继续作为生产(经营)性场所使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20日前,到出具本证明的单位办理续期手续。出具本证明的单位不予续期的,本证明自动失效。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
本证明文件一式四份, 一份留发证部门存档, 一份市整无办备案, 一份交工商登记机关存档,一份交申请人保存。
附件2
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表
申请人 (申请单位) |
| 联系电话 |
|
临时经营场所地址 |
| 场所占有(所有) |
|
场地类型 | □无产权证或产权来源不明的商业物业□不符合规划核定使用功能的非住宅物业 □不符合规划核定使用功能的住宅物业□集体土地上的物业 | ||
申请类型 | □新办 □原已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该场地转营 □续期 □原已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该场地转租 | ||
经营范围 |
| 临时经营场所面积(㎡) |
|
申请理由及原因 |
| ||
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诺 | 郑重承诺: 1.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经营场所所在建筑或要求无条件恢复原场地适用性质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动失效,经营者(承诺人)应自觉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住所)的变更或营业执照注销登记,并不得作为补偿依据 2.承诺人已获得《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但未领取相关前置许可和工商营业执照前不得开业。 承诺人: 日期: 年 月 日 | ||
村(居)委意见 | 经办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镇(街)城管部门意见 | 请于 年 月 日前出具相关意见反馈给整无办 | ||
经办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镇(街)审批 意见 | 受理申请人申请资料时间: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审批人: 年 月 日 (盖章) | |||
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发放编号 | 从临场所 字使〔 〕 号 |
说明:1.场地类型、申请类型在对应类型前的□内打√;2.发放编号格式:从临场所___字使〔〕___号(第一空格为各镇街名称第一个字,如街口填“街”;中括号为年份,如2013年填“2013”);3.本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发证单位存档,一份每月二号前送市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3
《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初审表
申请人或单位: 申请地址:
图1 |
图2 | |
图3 |
图4 | |
初审意见 | 经勘查,该场所使用面积:______㎡,经营范围:__________,经营环境______。 建议: . 。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 |
附件4
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书
本人是坐落于 路(街) 号(巷) 楼(层)房屋产权人,套内面积 平方米,为 结构,性质 ,同意(承租人姓名)作为 (经营范围) 生产经营场所使用。
房屋产权人签名(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附件5
关于开设经营场所的公示
单位(人): ,申请使用场所地址: ,经营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12〕1号)的规定,现予公示。公示时间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以及周围物业利害关系人对{单位(人): }使用该场所从事上述经营(生产)活动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时间内电话或书面向受理部门反映。反映情况要自报或签署真实姓名,不报或不签署真实姓名的,不予受理,公示时间内若无异议,我部门将接受{单位(人): }的上述申请,出具《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办理经营(生产)证照。
特此公示。
受理部门: 邮政编码:
地 址: 联系电话:
XXXX镇(街)(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6
集体土地上的物业证明
:
兹证明坐落于 的物业是我村委集体土地上的物业。此证明仅用于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XXXX村委(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7
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 ]第 号
,
不符合《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发放规定,我办决定不予受理。
经办人:________
附件8
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准予受理通知书
[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
经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基本齐全,准予受理。我办将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发证或不予发证的决定。
附件9
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发放情况告知函样式
编号:XX函〔 〕号
市(镇街)规划、建设、城管、国土、公安、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环保、质监、安监、工商、文化、经贸、交通、林业、水务等部门:
我办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发放《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份,各职能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责做好各环节日常监管工作,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或吊销前置许可,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函告相关职能部门,同时将处罚信息反馈我镇(街、园区)。
________镇(街)(印章)
年 月 日
序号 | 临时场地 | 经营者 (经营单位) | 临时经营 | 经营范围 | 场所 | 场所所有人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发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10
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须知
1、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新办证照)
2、到 办证窗口领取《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表》,地址: 咨询电话:
3、将领取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表》一式两份,到该经营场地所属村(居)委加具意见并盖章。
4、带齐相关资料及申请表交到 办证窗口。(在□内打√)
□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产权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土地证原件和复印件
□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村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派出所出具的地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温馨提示:经营场所如属租赁或借用的请凭《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到流动人员和出租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借用)合同等手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