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欢迎访问广州市从化区政府网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项目

关于印发从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关于印发从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0-11-22 05:16
 从府办〔2010〕17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副局以上单位:

  《从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从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推进,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确定、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在我市辖区内建设的国家、省和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年度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

  第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不受项目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的限制,但应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升级转型,协调区域发展,并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二)高新技术、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的现代产业发展项目;

  (三)农林水利、新农村建设、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四)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涉及民生及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

  (五)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

  (六)纳入国家、省和广州市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

  第五条 市发改局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统筹协调和计划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顺利实施。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和确定

  第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认定标准:

  (一)农林水项目:以增强防灾能力、促进水资源保障、改善环境、保护生态、增进效益为重点,主要考虑市范围内流域治理、水库和水利设施建设、现代化农业园区建设、生态林建设、新农村建设等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交通项目:以对外运输干线、市域重要通道为重点,主要考虑高速公路和公路主干线、交通枢纽、大型场站建设等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为重点,主要考虑城市道路主干网、城市轨道交通、河道整治、城市防洪、绿化、能源、电网、邮电通讯、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生态环境改善以及保障性住宅建设等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现代服务业项目:以加快发展八大门类现代服务业、形成高层次的产业结构、主要考虑大型休闲度假区、重要旅游景区、大型购物中心、商业特色街区、高档次商务中心、物流产业、文化创意产业、金融业、软件和信息业、城市综合体等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社会发展项目:以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重点,主要考虑科技、卫生、教育、文化、体育、民政、风景名胜保护和社区服务保障及其他民生保障类等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较大设施项目。

  (六)工业项目:以调整工业结构、加快工业集聚、体现科技创新、提升产业层次为重点,主要考虑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重大技术改造和重大企业搬迁等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七)其他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先导性项目。

  第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分为年度重点项目、年度重点预备项目两大类:

  (一)年度重点项目是指已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新开工、续建和计划投产项目;

  (二)年度重点预备项目是指已列入年度前期工作计划,或经市政府批准的各专项规划,且已开展前期工作,当年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申报

  各镇、街、园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项目单位于每年9月30日前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向市发改局提出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建设地点、上级主管部门、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用地规模(含使用农用地情况)、计划开工日期、建设工期以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建设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本年度投资计划。

  (二)经济和社会效益预测。

  (三)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四)有关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第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核和确定程序:

  (一)市发改局根据本办法总则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及综合平衡后,拟订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草案和年度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草案及年度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一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由市发改局印发执行。

  第十条 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年度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因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需要在计划年度内增加市重点建设项目或者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市发改局提出申请,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列入当年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或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申报市重点建设项目,需同时申请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材料上应当注明“拟申报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局根据申报要求审核后,报送上级发改部门。

  第三章 项目的管理和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库,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系统化的有效管理。申请重点建设的项目,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通过才可入库。

  对列入重点建设项目库的项目应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并维护好项目库的有效运作。

  第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应当按规定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人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市重点建设项目中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按有关规定实行代建制。

  第十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省和广州市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履行建设项目各项行政许可审批或备案手续,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绿色通道管理。由市发改局在其相关前期报批材料上加盖市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专用标识,项目审批涉及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审批、指导服务、组织协调、检查督办等工作,同时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发展环境的各项规定给予最优惠的政策待遇,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以及项目概算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或者到原项目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差异超过1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其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土地、环保和消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加快办理相关手续,促进项目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优先安排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社会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需银行贷款并符合贷款条件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向金融机构推介。

  市重点建设项目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可优先享受市各项产业政策扶持和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需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指标由市优先解决。

  各镇、街和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上报用地报批材料,确保用地指标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电力、交通、邮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单位,应当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需要以及项目建成投产使用的配套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四章 项目的跟踪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发改局根据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名单,于每年3月份编制下达《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市重点预备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园区管委会和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须按月、季、年向市发改局报送书面报告:

  (一)月报。简要汇报每月项目建设动态,包括前期工作审批、资金到位、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措施等,随同《从化市重点项目进度情况月报表》,于当月27日前报出。

  (二)季报。综合汇报本季度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对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办法和意见,于本季度尾月27日前报出。

  (三)年报。全面总结本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对于未按计划完成的项目,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于次年1月5日前报出。

  第二十四条 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信息联络员制度。市城市规划、城乡建设、国土、环保、统计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各职能部门和每个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系领导和一名联络员,负责定期向市发改局报送项目情况,并及时交换项目建设信息。

  第二十五条 成立市重点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分析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统筹协调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市重点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发改工作的市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府办、监察局、发改局、经贸局、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人社局、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国土房管局、环保局、市投资服务中心及镇、街、园区管委会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内,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工作责任制,将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分解落实到市有关部门、各镇、街和园区管委会负责推进;有关单位应当明确责任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协调推进项目建设。

  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各单位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工作同时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市政府对有关单位的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并作为有关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市发改部门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控制进行监管;市经贸部门对市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工业项目进行准入考核;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市重点建设项目使用财政资金的财务监督;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市人力保障部门负责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建设部门负责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基建程序、招投标、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市政府投资服务中心对市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工业项目进行绩效考核,以及对符合相关优惠政策项目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后,应按国家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市发改局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开展项目后评价。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按国家、广东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省、广州市重点项目从市重点项目推荐。

  第五章 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职能部门未按市重点建设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规定办理审批、答复事项,影响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的,按规定进行通报批评;直接责任人以及部门负责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国家、省和广州市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的,由审计或财政部门按规定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规定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属于公务员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扰乱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进行建设、投产使用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一)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报获得重点建设项目资格的。

  (二)未经原审批、核准机关重新审核、批准,擅自改变项目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或未经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项目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开工、建设过程中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建筑质量和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的。

  (四)虚报、瞒报或拒报项目建设统计信息资料,拒绝接受市有关部门管理监督的。

  第三十四条 咨询、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出具与事实不符意见的,由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返回顶部打印页面关闭本页浏览次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点击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