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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从知查〔2018〕2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从化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18-08-07 07:02

行政相对人

广州市从化街口运景石粉店

经营场所

从化区青云路175号

邮政编码

510900

电  话

13710701626

广州市从化街口运景石粉店:

根据举报,你店铺销售的“金瓶黑豹”产品标注了“著作权专利号2014-F-00005587”专利标识,涉嫌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2018年7月25日,我局在从化区青云路175号对你店铺进行了现场勘验和调查,现场发现标注“著作权专利号2014-F-00005587”专利标识的“金瓶黑豹HB高分子聚合物水泥基(型号JS-双组份)”产品12件。我局调查中,你(单位)工作人员承认销售了该产品但该产品非你(单位)生产,可以提供该产品的进货来源,但对该产品是否拥有专利权及其法律状态并不知情。在我局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能提供标注在该产品上专利标识具有合法有效专利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销售标注“著作权专利号2014-F-00005587”专利标识的“金瓶黑豹HB高分子聚合物水泥基(型号JS-双组份)”产品的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行为。鉴于你(单位)销售数量较少并且有合法来源,能够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工作,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从化区知识产权局

2018年8月7日

案件承办人:

联系电话:020-87929622

本局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口岸路2幢6楼

邮政编码:51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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