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从财采决[2021]2号)
2021-03-19 08:29:17

  投诉人:佛山市星杰金属有限公司

  地  址: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得胜工业区得金路8号首层之十五

  法定代表人:吕婕

  授权代表:岑尚林

  被投诉人:中潮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梁小姐

  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东成路15号401

  采购人: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邓世亮

  址: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广从南路118号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组织的“太平镇格塘村餐厨垃圾处理系统项目(第二次招标)(项目编号:ZCCG-20200031,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供应商,2020年11月18日向被投诉人递交《质疑函》,被投诉人不予接收。投诉人认为自身权利受到损害,2020年11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审阅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法定程序,本机关于2020年11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于2020年1230日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投诉人佛山市星杰金属有限公司因对本机关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于2021111日向广州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现根据于2020年38日收到的广州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书》(穗财法〔20211 号)。重新作出决定如下:

  一、投诉事项

  (一)关于“被投诉人以投诉人没有购买招标文件为由,拒绝接收该公司的《质疑函》”的投诉。

  (二)关于“本项目属性不合理”的投诉。

  (三)关于“本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相关内容属于以不合理且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投诉。

  (四)关于“本项目认证范围属于以不合理且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投诉。

  (五)关于“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属于以不合理且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投诉。

  二、调查核实情况

  (一)关于“被投诉人以投诉人没有购买招标文件为由,拒绝接收该公司的《质疑函》”的投诉。

  投诉人称,其在政府采购网上查询到本项目,并依法下载项目的采购文件。认为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其于2020年11月18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而被投诉人以其没有购买招标文件为由拒绝接收《质疑函》。

  被投诉人称,其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当面口头解释告知投诉人未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不具备质疑资格。被投诉人还称,投诉人接受了上述解释,并将函件自行带回,因此,拒收质疑函的情况不属实。

  采购人称,其在之前并未掌握质疑情况,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后,经询问才得知被投诉人以投诉人没有参与本项目报名购买招标文件为由拒绝收取《质疑函》,且已口头明确告知投诉人拒收理由。

  经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一条“提出的质疑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本机关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已在广州市政府采购平台、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所有潜在供应商均可下载,投诉人下载采购文件后就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符合“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的情形。同时,该项目公告期限为2020年11月4至11月10日,投诉人于2020年11月18日提出质疑,也符合“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的要求。被投诉人一方面解释当时不予收取质疑函的理由,一方面却认为拒收不属实,无法自圆其说。“以未购买招标文件为由不收取质疑函”的情况本身已经构成了拒收的事实,不因委婉解释或生硬拒绝而改变。因此,对投诉人反映被投诉人拒收《质疑函》的投诉成立,本机关予以支持。

  (二)关于“本项目属性不合理”的投诉。

  投诉人认为,本项目属性设置为货物类不合理,本项目内容包括购置餐厨设备以及提供两年的餐厨处理运营服务期,服务才是本项目实施的重点,且用户需求书对于服务的标准和要求确只有寥寥几句描述,评分标准中也没有任何针对运营服务的评分,需求及评分设置存在不合理。

  采购人、被投诉人称,本项目厨余垃圾设备采购价值已经超过项目总金额50%,货物是首位的,设备的整体系统性和稳定性才是重点,售后服务是附带的,因此,根据项目需要定为货物类组织招标。

  经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的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本机关认为,采购人、被投诉人依据项目需求自主定为货物类组织招标并无不妥。因此,投诉人对项目属性不合理的投诉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关于“本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相关内容属于以不合理且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投诉。

  投诉人称,招标文件第39页附表4商务评审表企业荣誉及信誉等方面实力,评分标准设置“投标人2018年至投标截止时间止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得2分”,此设置属于以不合理且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主要是认定企业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能力。且从认证的条件及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可知,只有生产厂家才有可能申请证书。设备的代理商或经销商根本不能具有此证书,设置明显对代理商或经销商实行了歧视及不公平对待。

  被投诉人称,从确保餐厨垃圾处理系统的先进性和稳定性出发,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加分项,既响应了国家政策,也符合采购法中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高新技术企业仅作为加分项而不是资格审核门槛条件,并不存在歧视代理商和经销商。如果代理商和经销商能提供代理厂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取得对方的授权,在评分标准中并未规定此类情况不得分。采购人亦称,餐厨垃圾处理系统是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一个重要抓手,其本身属于环保工程,亦是国家大力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当然需求更先进的设备才能不造成污染,且高新技术企业仅作为加分项而不是资格审核条件,因此,被投诉人设置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作为加分项的做法并无不妥。

  经查,关于招标文件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评分项是否属于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问题。涉案招标文件商务评审表“企业荣誉及信誉等方面实力”评审分项规定“投标人2018 年至投标截止时间止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得2 分”。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研发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一定要求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对投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同时,根据国科发火〔2016)32 号文可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初衷是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而涉案项目属于采购餐厨垃圾系统设备,未有充分证据证明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评分项与涉案项目需求存在关联性,更能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因此,本机关认为涉案招标文件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评分项违反上述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本机关对于此项诉求予以支持。

  (四)关于“本项目认证范围属于以不合理且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投诉

  投诉人称,本项目评分标准设置的认证范围“环境处理设备的研发、销售及技术服务”与第一次招标时设置范围相比,明显第一次更加合理。投诉人认为,本项目认证范围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人、被投诉人均称,第二次招标将体系认证证书的范围由“餐余有机垃圾处理设备”扩大到“环境处理设备”,并非不合理设置和歧视潜在供应商,恰恰相反,扩大范围是为了让更多的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

  经查,关于招标文件设置“项目认证范围属于以不合理且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涉案招标文件附表4商务评审表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认证范围需覆盖:环境处理设备的研发、销售及技术服务,并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及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截图,提供不齐全或不符合、不提供均不得分,原件备查。”本机关认为,采购项目重招是指一个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与原来的采购活动法律上没有必然联系。被投诉人、采购人自身根据采购需求将本项目设置认证范围设置为“环境处理设备的研发、销售及技术服务”并无不妥。投诉人把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评分项与其他采购活动进行对比并以此为依据论证本项目评分项不合理且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五)关于“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属于以不合理且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投诉。

  投诉人称,招标文件在第39页附表4商务评审表“企业荣誉及信誉等方面实力”评分项关于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证书得分,分值合计高达10分。投诉人还称,证书均是针对产品本身评定的,既然是对产品本身的评定,却设置必须为投标人获得的,明显不合理,投标人是否获得证书与采购项目实施的质量服务没有直接关系。如果投标人为代理商或经销商,但所提供产品的生产厂家具有符合要求的证书得分,根据评分标准不能得分,此项设置明显对代理商或经销商实行了歧视及不公平对待。

  被投诉人、采购人称,设置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并未限制特定投标人,至于代理商和经销商,如果其能提供代理厂家的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证书并取得对方授权,在该评分标准中并未规定此类情况不得分。

  经查,关于招标文件设置“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证书”相关评分项是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问题。涉案招标文件商务评审表“企业荣誉及信誉等方面实力”评审分项规定“投标人每提供一个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1 分,最高得6 分;注: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包括但不限于:餐厨垃圾系统、降解装置、空气治理设备、异味控制、除臭系统等与项目需求相关的专利证书;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不提供的不得分。”“投标人获得与项目需求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证书,每提供一个得2 分,最高得4分;注:需提供以上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不提供的不得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遇的具体情形。本案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为餐厨垃圾系统、降解装置、空气治理设备、异味控制、除臭系统等与项目需求相关的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证书也要求与项目需求相关,鉴于本项目属于采购餐厨垃圾系统设备,上述条款设置与涉案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存在关联性,具备相关证书的投标人在后续合同履行阶段也能为采购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且该条款不属于资格条件,只是作为加分项。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设置“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证书”相关评分项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投诉人关于该项诉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与投诉事项有关的请求(投诉人请求“暂停本项目,如确定本项目确实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重新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并要求代理机构依法答复本公司提供的质疑事项。”)

  本项目已经进入投诉处理阶段,本机关依法调查作出处理,且被投诉人已按有关程序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复,不需再另行答复投诉人。因此,对投诉人上述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三十一规定,本机关决定:

  1.投诉人对投诉事项13的投诉成立。

  2.投诉人对投诉事项2、4、5的投诉不成立。

  3.本项目作废标处理。

  4.对拒收潜在供应商质疑的问题,被投诉人依法进行整改,加强学习,今后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采购活动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108广州市从化区司法局020-62163070)或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13楼,020-3892333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从化区财政局

  202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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