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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土规划听告字〔2016〕19号

从国土规划听告字〔2016〕19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6-05-27 07:14

听 证 告 知 书

从国土规划听告字〔2016〕19号

 

太平镇飞鹅村谢岗经济合作社,飞鹅村西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经济合作社(共有),飞鹅村陆宅第一、第二、第三经济合作社(共有)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因城镇建设需要,拟征收:

  太平镇飞鹅村谢岗经济合作社7.5488公顷,其中耕地5.3196公顷,园地1.9862公顷,其他农业地0.2404公顷,建设用地0.0026公顷。

  飞鹅村西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经济合作社(共有)6.1691公顷,其中耕地3.9843公顷,园地1.5988公顷,林地0.5574公顷,其他农用地0.0286公顷。

  飞鹅村陆宅第一、第二、第三经济合作社(共有)0.3165公顷,其中耕地0.0946公顷,林地0.2219公顷。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从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报批之前,你们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从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地址: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63号,邮编:510900)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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