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从化区2016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州市从化区2016年度
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粤国土资(建)字〔2016〕68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经你市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广州市从化区2016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国土规划(用地)报〔2016〕62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将从化区太平镇湖田村第二、三、四、五、六、七经济合作社,湖田村第三、四经济合作社共有土地,湖田村第三、四、五经济合作社共有土地,湖田村第一、二、三、四经济合作社共有土地,共星村南庄经济合作社、新庄经济合作社共有土地,共星村南庄经济合作社,共星村南庄经济合作社、西庄经济合作社、新庄经济合作社共有土地,共星村西庄经济合作社,高埔村车头庄经济合作社,高埔村车头庄经济合作社、高车埔经济合作社共有土地,飞鹅村陆宅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共有土地,飞鹅村西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经济合作社共有土地水南村祠堂第一、二经济合作社,南安经济合作社,三多第五、六、七、八、经济合作社,中和第九、十经济合作社,门口岭第十一、十二经济合作社,禾塘第十三、十四经济合作社,金华第十五、十六经济合作社,大塘边第一、二、三经济合作社,新城庄经济合作社共有土地,水南村禾塘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共星村共星经济联合社,水南村禾塘第十三、第十四经济合作社、金华第十五、第十六经济合作社共有土地,水南村祠堂第一、二经济合作社,南安经济合作杜,三多第五、六、七、八经济合作社,中和第九、十经济合作社,门口岭第十一、十二经济合作社,禾塘第十三、十四经济合作社,金华第十五、十六经济合作社,大塘边第一、二、三经济合作社,新城庄经济合作社共有土地属下的集体农用地65.9919公顷(耕地2.209公顷、园地32.0847公顷<可调整园地1.0607公顷>、林地28.8811公顷、其他农用地2.817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0683公顷,以上合计66.0602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从化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均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使用已有耕地储备指标(44142220070018)落实占补平衡。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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