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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邝*威)

来源:区规划资源分局 发布时间:2024-03-19 16:44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穗从府征决〔2024〕2号


  征收人: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龙

  职务:区长

  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新城东路99号

  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谢海佳

  职务:主任

  联系电话:020-37968139

  被征收人:邝*威

  身份证号:440******0319

  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城南村六队44号之三

  不动产权证号:2004-0122010400002

  为贯通街口新城区府前路、建设路和城南路三条市政道路,拓展城市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率,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原从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6年8月31日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从国土征预字[2006]43号),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由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关于从化市2010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1〕166号)批准征收位于街口街城南村下围地段的集体土地,面积合计约49.743亩。原从化市人民政府已依法发布《从化市人民政府征地公告》(从府〔2012〕24号),并就该地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在收集各方意见后,于2014年8月25日依法作出《从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街口街城南村下围地段房屋的决定》。本次征收活动的征收实施单位为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道办事处。上述土地被依法征收后,涉及的被征收户中,大部分已完成搬迁、交地。被征收人在征收批复范围内涉及的宅基地土地,目前,尚未办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青苗等)补偿登记,既不签订补偿协议亦不配合搬迁。经查,征收实施单位已就该宅基地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问题多次与被征收人协商,但未获被征收人配合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书面发出《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书》、《敦促确认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通知书》。经协商和书面告知后仍拒不确认,征收实施单位已采取公证方式留存协商、书面告知和调查结果的记录,并在从化区街口街道办事处、街口街城南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示》。

  被征收房屋地址为从化区街口街城南村六队44号之三(街口街建设路和城南路交汇处),权属人为邝*威,位于征收批复范围内,实际测绘建筑面积合计为245.52平方米,具体为:首层混合结构房屋,主结构面积116.90平方米(不含屋檐面积)、用地面积123.00平方米;二层砖木结构房屋,主结构面积123.00平方米、屋檐面积11.23平方米,权利类型:宅基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并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土地征收部门根据相关程序的规定开展实施征收工作,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决定,明确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以及交地期限等内容,并依法组织实施。鉴于被征收人拒不配合征收工作,至今未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街口街城南村下围地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规定,作出以下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所拥有的被征收房屋实施征收,按照《街口街城南村下围地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七条第五款的规定,由广东南泰房地产与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不再另行安置。根据《房地产估价答复书》(No:[2014]0799-18号),被征收人房屋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61693元。征收实施单位已向广州市从化公证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征收补偿款的提存公证。

  二、被征收房屋涉及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街口街城南村下围地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十条规定执行。

  三、被征收人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完成腾空搬迁并移交房屋及用地。

  四、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将提存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公证处,开户银行:广州农商银行城南支行,银行账号:394647001000002340。被征收人可联系公证处查询提存情况,电话:020-87971013,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凤仪东路159号。

  五、相关社会保障措施按照《街口街城南村下围地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执行。

  如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如被征收人未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本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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