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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从化)征〔2020〕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来源:区规划资源分局 发布时间:2020-05-13 12:04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从化)征〔2020〕2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2)〔2019〕197号)同意将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牛心岭村、何家埔村、黄溪村、格塘村、连塘村、银林村、木棉村、西湖村、井岗村、钟楼村、街口街大凹村、石潭村、城南村地段共26.9403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从化街口至花都北兴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

  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牛心岭村白马塘、老屋、新屋、南蛇头经济合作社,牛心岭经济联合社;何家埔村中和、安仁经济合作社;黄溪村东成、邓围第一、邓围第二、邓围第三、 梁盟、达兴经济合作社,黄溪经济联合社;格塘村马一、马二、格一、格二、格三经济合作社;连塘村一里、二里、新华、田一、田二、仁让、凤兴、禾塘、凤一、凤二经济合作社,连塘经济联合社;银林村林一、林二、林三、水埔经济合作社;木棉村龟咀、大兴、艾元、柿一、柿二、柿三、四兴、西岭、乐善、合记、陈庄、田一、田二、宝珊、乪车、文植、学滨、红星、红华、红卫、瓦岗、鱼良、李巷、李埔、北一、北二、永三、永红、永宽、东一、东二、龙元、万合、瓦氹、桥氹经济合作社,木棉经济联合社;西湖村第一、第二、第三经济合作社,西湖经济联合社;井岗村平山、贝心一、贝心二、贝心三、贝心四、西江一、西江二、西江三、中和一、中和二、中和三经济合作社,井岗经济联合社;钟楼村中一、中二、中三、郭庄、金中经济合作社。(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社及面积:

  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牛心岭村白马塘、老屋、新屋、南蛇头经济合作社,牛心岭经济联合社;何家埔村中和、安仁经济合作社;黄溪村东成、邓围第一、邓围第二、邓围第三、 梁盟、达兴经济合作社,黄溪经济联合社;格塘村马一、马二、格一、格二、格三经济合作社;连塘村一里、二里、新华、田一、田二、仁让、凤兴、禾塘、凤一、凤二经济合作社,连塘经济联合社;银林村林一、林二、林三、水埔经济合作社;木棉村龟咀、大兴、艾元、柿一、柿二、柿三、四兴、西岭、乐善、合记、陈庄、田一、田二、宝珊、乪车、文植、学滨、红星、红华、红卫、瓦岗、鱼良、李巷、李埔、北一、北二、永三、永红、永宽、东一、东二、龙元、万合、瓦氹、桥氹经济合作社,木棉经济联合社;西湖村第一、第二、第三经济合作社,西湖经济联合社;井岗村平山、贝心一、贝心二、贝心三、贝心四、西江一、西江二、西江三、中和一、中和二、中和三经济合作社,井岗经济联合社;钟楼村中一、中二、中三、郭庄、金中经济合作社,共26.0507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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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牛心岭村白马塘、老屋、新屋、南蛇头经济合作社,牛心岭经济联合社;何家埔村中和、安仁经济合作社;黄溪村东成、邓围第一、邓围第二、邓围第三、   梁盟、达兴经济合作社,黄溪经济联合社;格塘村马一、马二、格一、格二、格三经济合作社;连塘村一里、二里、新华、田一、田二、仁让、凤兴、禾塘、凤一、凤二经济合作社,连塘经济联合社;银林村林一、林二、林三、水埔经济合作社;木棉村龟咀、大兴、艾元、柿一、柿二、柿三、四兴、西岭、乐善、合记、陈庄、田一、田二、宝珊、乪车、文植、学滨、红星、红华、红卫、瓦岗、鱼良、李巷、李埔、北一、北二、永三、永红、永宽、东一、东二、龙元、万合、瓦氹、桥氹经济合作社,木棉经济联合社;西湖村第一、第二、第三经济合作社,西湖经济联合社;井岗村平山、贝心一、贝心二、贝心三、贝心四、西江一、西江二、西江三、中和一、中和二、中和三经济合作社,井岗经济联合社;钟楼村中一、中二、中三、郭庄、金中经济合作社以货币补偿等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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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高校毕业生户籍回迁、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等原因应当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五)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六)房屋、土地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七)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2)〔2019〕197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20年1月12日

征收土地公告附图(穗府(从化)征〔2020〕1号、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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