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欢迎访问广州市从化区政府网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征地信息 > 批次(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名称 > 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从化)征〔2019〕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来源:区规划资源分局 发布时间:2019-09-06 09:04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从化)征〔2019〕3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2)〔2019〕96号)同意将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神岗、木棉、连塘、银林村地段共13.6875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神岗经济联合社,太平镇木棉村鱼良经济合作社,太平镇连塘村新华经济合作社,太平镇连塘村新华、凤兴、一里、田一经济合作社,太平镇银林村联星、石坦经济合作社。(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社及面积:

  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神岗经济联合社,太平镇木棉村鱼良经济合作社,太平镇连塘村新华经济合作社,太平镇连塘村新华、凤兴、一里、田一经济合作社,太平镇银林村联星、石坦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13.6875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从化区太平镇神岗经济联合社、太平镇木棉村鱼良经济合作社

园地

1.2996

土地补偿费

52.5000

68.2290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06.5000

138.4074

青苗

 

29.2410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9.7470

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245.6244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从化区太平镇神岗经济联合社

园地

1.3367

土地补偿费

52.5000

70.1768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06.5000

142.3586

青苗

 

30.0758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0.0253

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252.6364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从化区太平镇神岗经济联合社

园地

2.2095

土地补偿费

21.9000

48.3881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1.9000

70.4831

青苗

 

49.7138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6.5713

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185.1562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从化区太平镇连塘村新华经济合作社,太平镇连塘村新华、凤兴、一里、田一经济合作社共有

林地

2.0164

土地补偿费

44.5200

89.7701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14.4800

230.8375


园地

1.9178

土地补偿费

52.5000

100.6845


安置补助费

106.5000

204.2457


建设用地

0.0365

土地补偿费

159.0000

5.8035



 

青苗

 

88.5195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29.7803

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749.6411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从化区太平镇银林村联星、石坦经济合作社

园地

4.3782

土地补偿费

23.2000

101.5742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0.6000

133.9729

林地

0.0049

土地补偿费

15.0000

0.0735

安置补助费

10.2000

0.0500

养殖水面

0.0003

土地补偿费

27.8000

0.0083

安置补助费

45.0000

0.0135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4876

土地补偿费

30.0000

14.6280

安置补助费

42.6000

20.7718

青苗

 

109.5975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36.5325

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417.2222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神岗经济联合社、太平镇木棉村鱼良经济合作社,太平镇连塘村新华经济合作社,太平镇连塘村新华、凤兴、一里、田一经济合作社,太平镇银林村联星、石坦经济合作社以货币补偿等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神岗经济联合社、太平镇木棉村鱼良经济合作社,太平镇连塘村新华经济合作社,太平镇连塘村新华、凤兴、一里、田一经济合作社,太平镇银林村联星、石坦经济合作社

2019829日至

201998

从化区太平国土所

(联系人:刘敬忠,联系电话:13902327722

 

201999日至

2019913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高校毕业生户籍回迁、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等原因应当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五)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六)房屋、土地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七)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2)〔2019〕96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区分局

  2019年8月26日

征收土地公告附图1-1(穗府(从化)征〔2019〕3号).jpg

征收土地公告附图1-2(穗府(从化)征〔2019〕3号).jpg

征收土地公告附图1-3(穗府(从化)征〔2019〕3号).jpg

征收土地公告附图1-4(穗府(从化)征〔2019〕3号).jpg

征收土地公告附图1-5(穗府(从化)征〔2019〕3号).jpg


返回顶部打印页面关闭本页浏览次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点击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