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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征〔2018〕1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8-12-26 02:07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18〕17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国土资函〔2017〕645号),同意将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锦村村甘坑、茅坪、彭屋、桥头、王屋、杨屋经济合作社,良明村楼田自然村、屋三、屋四经济合作社,良平村陈屋、李屋、潘屋、三坑、水二、水三、水四、水一、形村自然村、形二、形六、形七、形四、形五、英平、中二、中一经济合作社,良新村车陂田、大岭一、大岭二、高料经济、格塘第一、格塘第二、九龙江、楼脚、牛眠一、牛眠二、三坑、石床一、石床二、铁一、铁二、铁三、铁四、铁五、铁六经济合作社,少沙村格坑、上围、下围经济合作社,石岭村四村三、四村四、四村一、苏坑二、苏坑三、苏坑一经济合作社,塘尾村尾村大一、大二、麦塘、山二、山三、山一经济合作社,溪头村溪一、溪二、溪三、溪四、溪五经济合作社共203.0754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汕(头)湛(江)高速公路惠州至清远段二期(油田至汤塘段、清远北至清新段)广州段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锦村村甘坑、茅坪、彭屋、桥头、王屋、杨屋经济合作社,良明村楼田自然村、屋三、屋四经济合作社,良平村陈屋、李屋、潘屋、三坑、水二、水三、水四、水一、形村自然村、形二、形六、形七、形四、形五、英平、中二、中一经济合作社,良新村车陂田、大岭一、大岭二、高料经济、格塘第一、格塘第二、九龙江、楼脚、牛眠一、牛眠二、三坑、石床一、石床二、铁一、铁二、铁三、铁四、铁五、铁六经济合作社,少沙村格坑、上围、下围经济合作社,石岭村四村三、四村四、四村一、苏坑二、苏坑三、苏坑一经济合作社,塘尾村尾村大一、大二、麦塘、山二、山三、山一经济合作社,溪头村溪一、溪二、溪三、溪四、溪五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社及面积:

  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锦村村甘坑、茅坪、彭屋、桥头、王屋、杨屋经济合作社,良明村楼田自然村、屋三、屋四经济合作社,良平村陈屋、李屋、潘屋、三坑、水二、水三、水四、水一、形村自然村、形二、形六、形七、形四、形五、英平、中二、中一经济合作社,良新村车陂田、大岭一、大岭二、高料经济、格塘第一、格塘第二、九龙江、楼脚、牛眠一、牛眠二、三坑、石床一、石床二、铁一、铁二、铁三、铁四、铁五、铁六经济合作社,少沙村格坑、上围、下围经济合作社,石岭村四村三、四村四、四村一、苏坑二、苏坑三、苏坑一经济合作社,塘尾村尾村大一、大二、麦塘、山二、山三、山一经济合作社,溪头村溪一、溪二、溪三、溪四、溪五经济合作社共203.0754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锦村村甘坑、茅坪、彭屋、桥头、王屋、杨屋经济合作社,良明村楼田自然村、屋三、屋四经济合作社,良平村陈屋、李屋、潘屋、三坑、水二、水三、水四、水一、形村自然村、形二、形六、形七、形四、形五、英平、中二、中一经济合作社,良新村车陂田、大岭一、大岭二、高料经济、格塘第一、格塘第二、九龙江、楼脚、牛眠一、牛眠二、三坑、石床一、石床二、铁一、铁二、铁三、铁四、铁五、铁六经济合作社,少沙村格坑、上围、下围经济合作社,石岭村四村三、四村四、四村一、苏坑二、苏坑三、苏坑一经济合作社,塘尾村尾村大一、大二、麦塘、山二、山三、山一经济合作社,溪头村溪一、溪二、溪三、溪四、溪五经济合作社以货币补偿等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国土资函〔2017〕645号)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8年3月20日

四至范围详见附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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