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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征〔2017〕9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征〔2017〕9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7-06-27 09:16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17〕93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7]16号)同意将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坑尾村地段30.7516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坑尾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社及面积:

  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坑尾村第一、第二、第三经济合作社、坑尾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30.7516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坑尾村第一经济合作社

耕地

2.7086

土地补偿费

35.0000

94.8010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9.0000

132.7214

园地

9.4488

土地补偿费

19.6000

185.1965

安置补助费

38.4502

363.3082

林地

6.1215

土地补偿费

18.9000

115.6964

安置补助费

23.1001

141.4073

其他农用地

5.6629

土地补偿费

19.6000

110.9928

安置补助费

38.4502

217.7396

建设用地

0.0259

土地补偿费

84.0000

2.1756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787.9003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2151.9391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坑尾村第二经济合作社

耕地

0.7649

土地补偿费

35.0000

26.7715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9.0000

37.4801

园地

1.842

土地补偿费

19.6000

36.1032

安置补助费

38.4502

70.8253

其他农用地

1.5367

土地补偿费

19.6000

30.1193

安置补助费

38.4502

59.0864

建设用地

0.023

土地补偿费

84.0000

1.9320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93.9489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456.2667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坑尾村第一、第三经济合作社

林地

0.2880

土地补偿费

18.9000

5.4432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3.1001

6.6528

其他农用地

2.0389

土地补偿费

19.6000

39.9624

安置补助费

38.4502

78.3961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39.4566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269.9111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坑尾经济联合社

园地

0.0006

土地补偿费

19.6000

0.0118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4502

0.0231

其他农用地

0.2898

土地补偿费

19.6000

5.6801

安置补助费

38.4502

11.1429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78.3618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95.2197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第一、第二、第三经济合作社、坑尾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等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第一、第二、第三经济合作社、坑尾经济联合社

2017年6月30日

2017年7月9日

从化区城郊国土所

(联系人:刘志敏,联系电话: 13922393188)

2017年7月10日

2017年7月14日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7]16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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