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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征〔2017〕10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征〔2017〕10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7-07-13 07:03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17〕109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6〕684号)同意将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湖田村、水南村地段21.5279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湖田村、水南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社及面积:

  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湖田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经济合作社,水南村祠堂第一、二经济合作社,水南村南安经济合作社,水南村三多第五、六、七、八经济合作社,水南村中和第九、第十经济合作社,水南村门口岭第十一、十二经济合作社,水南村禾塘第十三、十四经济合作社,水南村金华第十五、十六经济合作社,水南村大塘边第一、二、三经济合作社,水南村新城庄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21.5279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从化区太平镇湖田村第二经济合作社

园地

0.1587

土地补偿费

20.3000

3.2216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4.7002

3.9199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5.9512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13.0927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从化区太平镇湖田村第四经济合作社

林地

0.0338

土地补偿费

17.5000

0.5915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7.5010

0.9295

园地

0.5633

土地补偿费

20.3000

11.4350

安置补助费

24.7002

13.9136

其他农用地

0.0677

土地补偿费

21.0000

1.4217

安置补助费

24.0000

1.6248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24.9299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54.8460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从化区太平镇湖田村第五经济合作社

水田

0.3115

土地补偿费

36.0000

11.2140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5.5002

7.9433

林地

0.4178

土地补偿费

17.5000

7.3115

安置补助费

27.5000

11.4895

园地

5.3680

土地补偿费

20.3000

108.9704

安置补助费

24.7022

132.6014

其他农用地

0.0235

土地补偿费

21.0000

0.4935

安置补助费

24.0000

0.5640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229.5182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510.1058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从化区太平镇湖田村第六经济合作社

水田

0.2991

土地补偿费

36.0000

10.7676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5.5002

7.6271

园地

6.3874

土地补偿费

20.3000

129.6642

安置补助费

24.7025

157.7847

其他农用地

0.005

土地补偿费

21.0000

0.1050

安置补助费

24.0000

0.1200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250.9153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556.9839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从化区太平镇湖田村第七经济合作社

园地

0.0174

土地补偿费

20.3000

0.3532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4.7002

0.4298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0.6525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1.4355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从化区太平镇湖田村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

园地

0.8749

土地补偿费

20.3000

17.7605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4.7008

21.6107

其他农用地

0.6913

土地补偿费

21.0000

14.5173

安置补助费

24.0000

16.5912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66.7423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137.2220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从化区太平镇湖田村第三、第四、第五经济合作社

水田

0.0054

土地补偿费

36.0000

0.1944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5.5002

0.1377

园地

0.9739

土地补偿费

20.3000

19.7702

安置补助费

24.7002

24.0555

其他农用地

0.2748

土地补偿费

21.0000

5.7708

安置补助费

24.0000

6.5952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47.0285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103.5523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从化区太平镇湖田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

园地

0.0003

土地补偿费

20.3000

0.0061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4.7002

0.0074

其他农用地

0.2891

土地补偿费

21.0000

6.0711

安置补助费

24.0000

6.9384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0.8525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23.8755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从化区水南村禾塘第十三经济合作社

园地

0.4208

土地补偿费

20.3000

8.5422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4.7005

10.3940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5.7798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34.7160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从化区太平镇水南村祠堂第一、二经济合作社,南安经济合作社,三多第五、六、七、八经济合作社,中和第九、十经济合作社,门口岭第十一、十二经济合作社,禾塘第十三、十四经济合作社,金华第十五、十六经济合作社,大塘边第一、二、三经济合作社,新城庄经济合作社

林地

2.0391

土地补偿费

17.5000

35.6842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7.5000

56.0753

园地

2.2466

土地补偿费

20.3000

45.6060

安置补助费

24.7019

55.4953

其他农用地

0.0585

土地补偿费

21.0000

1.2285

安置补助费

24.0000

1.4040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62.9032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358.3965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湖田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经济合作社,水南村祠堂第一、二经济合作社,水南村南安经济合作社,水南村三多第五、六、七、八经济合作社,水南村中和第九、第十经济合作社,水南村门口岭第十一、十二经济合作社,水南村禾塘第十三、十四经济合作社,水南村金华第十五、十六经济合作社,水南村大塘边第一、二、三经济合作社,新城庄经济合作社以货币补偿等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飞鹅村陆宅第一、二、三经济合作社、西向第一、二、三、四、五经济合作社

2017714

2017723

从化区太平国土所

(联系人:刘敬忠,联系电话:13902327722

2017724

2017728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6〕684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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