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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征〔2017〕7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征〔2017〕7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7-06-23 09:02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17〕76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7〕247号)同意将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菜地村、邓村、水南村、太平村地段1.9166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菜地村、邓村、水南村、太平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社及面积:

  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菜地村第一、第三、第八、第十经济合作社、菜地经济联合社,邓村第一、第七经济合作社、邓村经济联合社,水南村南安经济合作社,太平村油麻埔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共1.9166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从化区太平镇菜地村第一经济合作社,菜地村第十经济合作社,菜地村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八经济合作社、第十经济合作社、菜地经济联合社共有土地

水田

0.0138

土地补偿费

36.0000

0.4968

安置补助费

33.9001

0.4678

园地

1.2998

土地补偿费

20.3000

26.3859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3.5002

43.5436

其他农用地

0.0026

土地补偿费

21.0000

0.0546

安置补助费

24.0000

0.0624

建设用地

0.0123

土地补偿费

61.5003

0.7565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39.2791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111.0467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从化区从化区太平镇邓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七经济合作社、邓村经济联合社

园地

0.0830

土地补偿费

20.3000

1.6849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3.5002

2.7805

其他农用地

0.0368

土地补偿费

21.0000

0.7728

安置补助费

24.0000

0.8832

建设用地

0.0066

土地补偿费

61.5003

0.4059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4.5543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11.0816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从化区太平镇水南村南安经济合作社

园地

0.1579

土地补偿费

20.3000

3.2053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3.5002

5.2897

建设用地

0.0827

土地补偿费

61.5003

5.0861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4.4558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28.0369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从化区太平镇太平村油麻埔经济合作社

园地

0.2015

土地补偿费

20.3000

4.0905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3.5002

6.7503

建设用地

0.0196

土地补偿费

61.5003

1.2054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8.1350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20.1812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从化区太平镇菜地村第一、第三、第八、第十经济合作社、菜地经济联合社,邓村第一、第七经济合作社、邓村经济联合社,水南村南安经济合作社,太平村油麻埔经济合作社以货币补偿等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从化区太平镇菜地村第一、第三、第八、第十经济合作社、菜地经济联合社,邓村第一、第七经济合作社、邓村经济联合社,水南村南安经济合作社,太平村油麻埔经济合作社

2017年6月23日

2017年7月2日

从化区太平国土所

(联系人:刘敬忠,联系电话: 13902327722))

2017年7月2日

2017年7月6日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7〕247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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