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7〕7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17〕76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7〕247号)同意将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菜地村、邓村、水南村、太平村地段1.9166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菜地村、邓村、水南村、太平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社及面积:
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菜地村第一、第三、第八、第十经济合作社、菜地经济联合社,邓村第一、第七经济合作社、邓村经济联合社,水南村南安经济合作社,太平村油麻埔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共1.9166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收面积(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
从化区太平镇菜地村第一经济合作社,菜地村第十经济合作社,菜地村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八经济合作社、第十经济合作社、菜地经济联合社共有土地 | 水田 | 0.0138 | 土地补偿费 | 36.0000 | 0.4968 | |||
安置补助费 | 33.9001 | 0.4678 | ||||||
园地 | 1.2998 | 土地补偿费 | 20.3000 | 26.3859 | 被征地村社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33.5002 | 43.5436 | ||||||
其他农用地 | 0.0026 | 土地补偿费 | 21.0000 | 0.0546 | ||||
安置补助费 | 24.0000 | 0.0624 | ||||||
建设用地 | 0.0123 | 土地补偿费 | 61.5003 | 0.7565 | ||||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39.2791 |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 ||||||
合计 | 111.0467 | |||||||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收面积(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
从化区从化区太平镇邓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七经济合作社、邓村经济联合社 | 园地 | 0.0830 | 土地补偿费 | 20.3000 | 1.6849 | 被征地村社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33.5002 | 2.7805 | ||||||
其他农用地 | 0.0368 | 土地补偿费 | 21.0000 | 0.7728 | ||||
安置补助费 | 24.0000 | 0.8832 | ||||||
建设用地 | 0.0066 | 土地补偿费 | 61.5003 | 0.4059 | ||||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4.5543 |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 ||||||
合计 | 11.0816 | |||||||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收面积(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 补偿金额(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
从化区太平镇水南村南安经济合作社 | 园地 | 0.1579 | 土地补偿费 | 20.3000 | 3.2053 | 被征地村社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33.5002 | 5.2897 | ||||||
建设用地 | 0.0827 | 土地补偿费 | 61.5003 | 5.0861 | ||||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14.4558 |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 ||||||
合计 | 28.0369 | |||||||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收面积(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 补偿金额(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
从化区太平镇太平村油麻埔经济合作社 | 园地 | 0.2015 | 土地补偿费 | 20.3000 | 4.0905 | 被征地村社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33.5002 | 6.7503 | ||||||
建设用地 | 0.0196 | 土地补偿费 | 61.5003 | 1.2054 | ||||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8.1350 |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 ||||||
合计 | 20.1812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从化区太平镇菜地村第一、第三、第八、第十经济合作社、菜地经济联合社,邓村第一、第七经济合作社、邓村经济联合社,水南村南安经济合作社,太平村油麻埔经济合作社以货币补偿等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从化区太平镇菜地村第一、第三、第八、第十经济合作社、菜地经济联合社,邓村第一、第七经济合作社、邓村经济联合社,水南村南安经济合作社,太平村油麻埔经济合作社 | 2017年6月23日至 2017年7月2日 | 从化区太平国土所 (联系人:刘敬忠,联系电话: 13902327722)) | 2017年7月2日至 2017年7月6日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7〕247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7年6月23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