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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征〔2017〕9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征〔2017〕9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7-06-27 09:13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17〕90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7〕17号)同意将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良明村地段25.4650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良明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社及面积:

  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良明村屋一、屋二、屋三、屋四、白土坡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25.4650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良口镇良明村屋壹、屋贰、屋叁、屋四经济合作社共有土地

水田

8.0295

土地补偿费

33.0000

264.9735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4.4015

356.5218

园地

0.7541

土地补偿费

18.9000

14.2525

安置补助费

42.5002

32.0494

其他农用地

0.8015

土地补偿费

16.8000

13.4652

安置补助费

44.6004

35.7472

建设用地

6.099

土地补偿费

77.4000

472.0626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2215.1002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3404.1724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良口镇良明村屋四经济合作社

水田

2.5926

土地补偿费

33.0000

85.5558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4.4015

115.1153

园地

3.884

土地补偿费

18.9000

73.4076

安置补助费

42.5007

165.0727

其他农用地

0.1365

土地补偿费

16.8000

2.2932

安置补助费

44.6004

6.0880

建设用地

0.0149

土地补偿费

77.4000

1.1533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266.7851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715.4710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良口镇良明村屋叁经济合作社

水田

1.1977

土地补偿费

33.0000

39.5241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4.4002

53.1781

园地

1.7886

土地补偿费

18.9000

33.8045

安置补助费

42.5007

76.0168

其他农用地

0.0356

土地补偿费

16.8000

0.5981

安置补助费

44.6014

1.5878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13.3199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318.0293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良口镇良明村白土坡经济合作社

水田

0.127

土地补偿费

33.0000

4.1910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4.4002

5.6388

建设用地

0.004

土地补偿费

77.4000

0.3096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0.4030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20.5424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良明村屋一、屋二、屋三、屋四、白土坡经济合作社以货币补偿等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从化区良明村屋一、屋二、屋三、屋四、白土坡经济合作社

2017年6月30日

2017年7月9日

从化区良口国土所

(联系人:张双全,联系电话:13926136606)

2017年7月10日

2017年7月14日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7〕17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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