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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征〔2017〕10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征〔2017〕10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7-07-13 06:57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17〕106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6〕684号)同意将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共星村地段5.9971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共星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社及面积:

  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共星村南庄、新庄、西庄经济合作社、共星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5.9971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太平镇共星村西庄经济合作社

林地

0.3339

土地补偿费

17.5000

5.8433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7.5005

9.1824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2.5210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27.5467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太平镇共星村西庄经济合作社、南庄经济合作社、新庄经济合作社共有土地

林地

4.4938

土地补偿费

17.5000

78.6415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7.5000

123.5795

园地

0.0582

土地补偿费

20.3000

1.1815

安置补助费

24.7010

1.4376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70.6999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375.5400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太平镇共星经济联合社

其他农用地

0.2094

土地补偿费

21.0000

4.3974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4.0000

5.0256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7.8525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17.2755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太平镇共星村南庄、西庄、新庄经济合作社

水田

0.0012

土地补偿费

36.0000

0.0432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5.5006

0.0306

园地

0.1523

土地补偿费

20.3000

3.0917

安置补助费

24.6999

3.7618

林地

0.3526

土地补偿费

17.5000

6.1705

安置补助费

27.5000

9.6965

其他农用地

0.103

土地补偿费

21.0000

2.1630

安置补助费

24.0000

2.4720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74.7960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102.2253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太平镇共星村南庄经济合作社,西庄经济合作社

水田

0.0635

土地补偿费

36.0000

2.2860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5.5002

1.6193

园地

0.0005

土地补偿费

20.3000

0.0102

安置补助费

24.6999

0.0123

林地

0.0111

土地补偿费

17.5000

0.1943

安置补助费

27.5000

0.3053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2.8162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7.2436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太平镇共星村南庄经济合作社,新庄经济合作社

林地

0.0153

土地补偿费

17.5000

0.2678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7.5000

0.4208

园地

0.0004

土地补偿费

20.3000

0.0081

安置补助费

24.6999

0.0099

其他农用地

0.045

土地补偿费

21.0000

0.9450

安置补助费

24.0000

1.0800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65.7850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68.5166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太平镇共星村南庄经济合作社

水田

0.0050

土地补偿费

36.0000

0.1800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5.5002

0.1275

园地

0.0007

土地补偿费

20.3000

0.0142

安置补助费

24.6999

0.0173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0.2138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0.5528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太平镇共星村新庄经济合作社

林地

0.0754

土地补偿费

17.5000

1.3195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7.5000

2.0735

其他农用地

0.0758

土地补偿费

21.0000

1.5918

安置补助费

24.0000

1.8192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5.6700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12.4740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共星村南庄、新庄、西庄经济合作社、共星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等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共星村南庄、新庄、西庄经济合作社,共星经济联合社

2017714

2017723

从化区太平国土所

(联系人:刘敬忠,联系电话:13902327722

2017724

2017728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6〕684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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