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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征〔2017〕10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征〔2017〕10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7-07-13 06:35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17〕101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6〕674号)同意将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飞鹅村地段14.0344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飞鹅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社及面积:

  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飞鹅村谢岗经济合作社,西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经济合作社,陆宅第一、第二、第三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14.0344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飞鹅村谢岗经济合作社

耕地

5.3196

土地补偿费

36.0000

191.5056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5.5006

135.6530

园地

1.9862

土地补偿费

20.3000

40.3199

安置补助费

24.7019

49.0629

其他农用地

0.2404

土地补偿费

21.0000

5.0484

安置补助费

24.0000

5.7696

建设用地

0.0026

土地补偿费

61.5003

0.1599

青苗补偿费

/

226.3830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56.6082

附着物所有者

以上项合计

710.5105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飞鹅村西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经济合作社共有

耕地

3.9843

土地补偿费

36.0000

143.4348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5.5006

101.6020

林地

0.5574

土地补偿费

17.5000

9.7545

安置补助费

27.5000

15.3285

园地

1.5988

土地补偿费

20.3000

32.4556

安置补助费

24.7008

39.4916

其他农用地

0.0286

土地补偿费

21.0000

0.6006

安置补助费

24.0000

0.6864

青苗补偿费

/

185.0730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65.2843

附着物所有者

以上项合计

593.7113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飞鹅村陆宅第一、第二、第三经济合作共有

耕地

0.0946

土地补偿费

36.0000

3.4056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5.5013

2.4124

林地

0.2219

土地补偿费

17.5000

3.8833

安置补助费

27.5000

6.1022

青苗补偿费

/

9.4950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2.3736

附着物所有者

以上项合计

27.6721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飞鹅村谢岗经济合作社,西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经济合作社,陆宅第一、第二、第三经济合作社以货币补偿等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飞鹅村谢岗经济合作社,西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经济合作社,陆宅第一、第二、第三经济合作社

2017年7月 14日至

2017年7月 23

从化区太平国土所

(联系人:刘敬忠,联系电话:13902327722)

2017年7月 24日至

2017年7月28日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6〕674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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