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欢迎访问广州市从化区政府网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征地信息 > 批次(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名称 > 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7〕14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征〔2017〕14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7-08-30 06:20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17〕144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7〕402号)同意将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联星社区、禾仓姓钟经济合作社、江埔村地段4.4079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联星社区、禾仓姓钟经济合作社、江埔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社及面积:

  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联星社区、禾仓姓钟经济合作社、江埔村集体土地4.4079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联星社区太一、太二、松二、树一居民小组共有;联星社区西华居民小组

水田

0.5027

土地补偿费

63.0000

31.6701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26.0000

63.3402

园地

0.2714

土地补偿费

63.0000

17.0982

安置补助费

126.0000

34.1964

其他农用地

0.1551

土地补偿费

63.0000

9.7713

安置补助费

126.0000

19.5426

建设用地

1.4749

土地补偿费

189.0000

278.7561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5634.9086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6089.2835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禾仓村姓钟经济合作社

建设用地

0.2814

土地补偿费

189.0000

53.1846

被征地村社

货币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2.1105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55.2951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江埔村江埔经济联合社

园地

0.6125

土地补偿费

63.0000

38.5875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26.0000

77.1750

建设用地

0.1934

土地补偿费

189.0000

36.5526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87.7813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340.0964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联星社区向西、向南居民小组,江埔村第二经济合作社

建设用地

0.9165

土地补偿费

189.0000

173.2185

被征地村社

货币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467.0000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1640.2185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江埔村第二经济合作社、江埔经济联合社、禾仓姓钟经济合作社、联星社区向西、向南、太一、二、松二、树一、西华居民小组以货币补偿等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江埔村第二经济合作社、江埔经济联合社、禾仓姓钟经济合作社、联星社区向西、向南、太一、二、松二、树一、西华居民小组

20179 1日至

20179 9

从化区江埔街国土所

(联系人:曾  虹,联系电话: 13902328345

2017910

201794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7〕40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7年8月30日

返回顶部打印页面关闭本页浏览次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点击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