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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征〔2017〕13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征〔2017〕13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7-08-15 03:28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17〕138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6〕644号)同意将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良新村地段8.5936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良新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社及面积:

  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良新村格塘第一经济合作社、格塘第二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8.5936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良新村格塘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

水田

0.5333

土地补偿费

33.0000

17.5989

 

 

安置补助费

21.7500

11.5993

 

 

林地

7.9874

土地补偿费

14.0000

111.8236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2.4000

99.0438

其他农用地

0.0702

土地补偿费

16.8000

1.1794

 

安置补助费

23.7000

1.6637

 

建设用地

0.0027

土地补偿费

54.7500

0.1478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322.1790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565.2355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良新村格塘第一经济合作社、格塘第二经济合作社以货币补偿等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良新村格塘第一经济合作社、格塘第二经济合作社

2017816

2017825

从化区良口镇国土所

(联系人:张双全,联系电话: 13926136606

2017826

2017830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6〕644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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