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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征〔2017〕1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征〔2017〕1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7-03-03 07:28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17〕19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6〕639号)同意将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潭口村地段1.9864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潭口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社及面积: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潭口村下一、下二、大一、上围一、对面经济合作社,潭口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1.9864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潭口村下一经济合作社

建设用地

0.024

土地补偿费

61.5003

1.4760

被征地村社

货币

青苗补偿费

/

/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0.5040

附着物所有者

以上项合计

1.9800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潭口村下二经济合作社

耕地

0.8480

土地补偿费

37.0000

31.3760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4.5007

20.7766

园地

0.1597

土地补偿费

21.0000

3.3537

安置补助费

24.0000

3.8328

其他农用地

0.3984

土地补偿费

21.7000

8.6453

安置补助费

23.3002

9.2828

建设用地

0.0362

土地补偿费

61.5003

2.2263

青苗补偿费

/

42.1830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11.3053

附着物所有者

以上项合计

132.9818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潭口村大一经济合作社

其他农用地

0.0356

土地补偿费

21.7000

0.7725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3.3002

0.8295

青苗补偿费

/

1.068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0.267

附着物所有者

以上项合计

2.9370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潭口村上围一经济合作社

建设用地

0.0060

土地补偿费

61.5003

0.3690

被征地村社

货币

青苗补偿费

/

/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0.1260

附着物所有者

以上项合计

0.4950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潭口村对面经济合作社

耕地

0.2600

土地补偿费

37.0000

9.6200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4.5003

6.3701

林地

0.0274

土地补偿费

18.2000

0.4987

安置补助费

11.8001

0.3233

园地

0.0157

土地补偿费

21.0000

0.3297

安置补助费

24.0000

0.3768

其他农用地

0.1570

土地补偿费

21.7000

3.4069

安置补助费

23.3002

3.6581

建设用地

0.0174

土地补偿费

61.5003

1.0701

青苗补偿费

/

13.803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3.5812

附着物所有者

以上项合计

43.0379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潭口经济联合社

其他农用地

0.0010

土地补偿费

21.7000

0.0217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3.3002

0.0233

青苗补偿费

/

0.03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0.0075

附着物所有者

以上项合计

0.0825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潭口村下一、下二、大一、上围一、对面经济合作社,潭口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等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潭口村下一、下二、大一、上围一、对面经济合作社,潭口经济联合社

2017年2月28日

2017年3月9日

从化区鳌头国土所

(联系人:吴先生,联系电话: 87876168)

2017年3月10日

2017年3月14日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6〕639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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