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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征〔2017〕7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征〔2017〕7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7-06-23 09:01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17〕75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7〕247号)同意将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赤草村、沙贝村地段30.7487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赤草村、沙贝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社及面积:

  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赤草村员村经济合作社、凤凰经济合作社、店头经济合作社、赤草经济合作社,沙贝村东二经济合作社、沙贝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30.7487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从化区街口街赤草村员村经济合作社、凤凰经济合作社、店头经济合作社、赤草经济合作社

水田

0.1799

土地补偿费

38.0000

6.8362

安置补助费

46.0001

8.2754

水浇地

0.8977

土地补偿费

38.0000

34.1126

安置补助费

46.0001

41.2943

林地

3.5843

土地补偿费

20.3000

72.7613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1.7001

77.7797

园地

22.2991

土地补偿费

23.1000

515.1092

安置补助费

35.0526

781.6414

其他农用地

1.0822

土地补偿费

22.4000

24.2413

安置补助费

35.6502

38.5807

建设用地

2.1561

土地补偿费

84.0002

181.1128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308.0631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3089.8080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从化区街口街沙贝村东二经济合作社、沙贝经济联合社

园地

0.4733

土地补偿费

23.1000

10.9332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5.0526

16.5904

其他农用地

0.0133

土地补偿费

22.4000

0.2979

安置补助费

35.6502

0.4742

建设用地

0.0628

土地补偿费

84.0002

5.2752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25.7348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59.3057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赤草村员村经济合作社、凤凰经济合作社、店头经济合作社、赤草经济合作社,沙贝村东二经济合作社、沙贝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等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从化区街口街赤草村员村经济合作社、凤凰经济合作社、店头经济合作社、赤草经济合作社,沙贝村东二经济合作社、沙贝经济联合社

2017年6月23日

2017年7月2日

从化区街口街国土所

(联系人:张扬,联系电话: 13922390988))

2017年7月2日

2017年7月6日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7〕247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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