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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征〔2017〕2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征〔2017〕2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7-03-03 07:33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17〕20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6〕639号)同意将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东风村、向阳村、北星社区,街口街街口村、城郊村、雄锋村地段8.3394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东风村、向阳村、北星社区,街口街街口村、城郊村、雄锋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社及面积:

  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东风经济联合社、城郊街向阳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经济合作社、城郊街北星社区第一、第四居民小组经济合作社,街口街雄锋村第二、第六经济合作社、街口街街口村第一、第二、第七、第八经济合作社,街口街城郊村第四、第七、第八经济合作社、街口街城郊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8.3394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东风经济联合社

耕地

0.2091

土地补偿费

35.0000

7.3185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9.0000

10.2459

园地

0.4572

土地补偿费

19.6000

8.9611

安置补助费

38.4502

17.5794

其他农用地

0.07

土地补偿费

19.6000

1.3720

安置补助费

38.4502

2.6915

建设用地

0.024

土地补偿费

84.0000

2.0160

青苗补偿费

/

22.0890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9.3678

附着物所有者

以上项合计

81.6412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向阳村第一经济合作社

耕地

0.2419

土地补偿费

35.0000

8.4665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9.0000

11.8531

园地

0.4529

土地补偿费

19.6000

8.8768

安置补助费

38.4502

17.4141

其他农用地

0.1278

土地补偿费

19.6000

2.5049

安置补助费

38.4502

4.9139

建设用地

0.0945

土地补偿费

84.0000

7.9380

青苗补偿费

/

24.6780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122.3634

附着物所有者

以上项合计

209.0087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向阳村第二经济合作社

耕地

0.7577

土地补偿费

35.0000

26.5195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9.0000

37.1273

林地

0.0481

土地补偿费

18.9000

0.9091

安置补助费

23.1001

1.1111

园地

0.005

土地补偿费

19.6000

0.0980

安置补助费

38.4518

0.1923

其他农用地

0.0356

土地补偿费

19.6000

0.6978

安置补助费

38.4502

1.3688

青苗补偿费

/

25.3920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6.3478

附着物所有者

以上项合计

99.7637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向阳村第三经济合作社

耕地

0.2238

土地补偿费

35.0000

7.8330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9.0000

10.9662

林地

0.0008

土地补偿费

18.9000

0.0151

安置补助费

23.1001

0.0185

园地

0.0003

土地补偿费

19.6000

0.0059

安置补助费

38.4502

0.0115

其他农用地

0.0164

土地补偿费

19.6000

0.3214

安置补助费

38.4502

0.6306

青苗补偿费

/

7.2390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1.8102

附着物所有者

以上项合计

28.8514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向阳村第一、第二经济合作社共有

园地

0.0019

土地补偿费

19.6000

0.0372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4502

0.0731

建设用地

0.0488

土地补偿费

84.0000

4.0992

青苗补偿费

/

0.0570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10.7766

附着物所有者

以上项合计

15.0431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向阳村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

耕地

0.4298

土地补偿费

35.0000

15.0430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9.0000

21.0602

园地

0.0757

土地补偿费

19.6000

1.4837

安置补助费

38.4502

2.9107

其他农用地

0.0341

土地补偿费

19.6000

0.6684

安置补助费

38.4516

1.3112

青苗补偿费

/

16.1880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5.1650

附着物所有者

以上项合计

63.8302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向阳村第五、第六经济合作社共有

园地

0.4259

土地补偿费

19.6000

8.3476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4510

16.3763

其他农用地

0.0757

土地补偿费

19.6000

1.4837

安置补助费

38.4502

2.9107

建设用地

0.302

土地补偿费

84.0032

25.3690

青苗补偿费

/

15.0480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126.2251

附着物所有者

以上项合计

195.7604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向阳村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经济合作社共有

园地

0.47

土地补偿费

19.6000

9.2120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4502

18.0716

其他农用地

0.0044

土地补偿费

19.6000

0.0862

安置补助费

38.4502

0.1692

建设用地

0.0005

土地补偿费

84.0000

0.0420

青苗补偿费

/

14.2320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3.5619

附着物所有者

以上项合计

45.3749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向阳村第四经济合作社

耕地

0.1714

土地补偿费

35.0000

5.9990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9.0000

8.3986

林地

0.0011

土地补偿费

18.9000

0.0208

安置补助费

23.1001

0.0254

园地

0.3149

土地补偿费

19.6000

6.1720

安置补助费

38.4502

12.1080

其他农用地

0.0345

土地补偿费

19.6000

0.6762

安置补助费

38.4502

1.3265

青苗补偿费

/

15.6570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3.9140

附着物所有者

以上项合计

54.2975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北星社区第一、第四居民小组经济合作社共有

耕地

0.0038

土地补偿费

35.0000

0.1330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9.0000

0.1862

园地

0.33

土地补偿费

19.6000

6.4680

安置补助费

38.4507

12.6887

其他农用地

0.0038

土地补偿费

19.6000

0.0745

安置补助费

38.4502

0.1461

青苗补偿费

/

10.1280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2.5316

附着物所有者

以上项合计

32.3561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雄锋村第二经济合作社

耕地

0.0005

土地补偿费

38.0000

0.0190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6.0001

0.0230

园地

0.4768

土地补偿费

23.1000

11.0141

安置补助费

34.9503

16.6643

建设用地

0.0808

土地补偿费

84.0002

6.7872

青苗补偿费

/

14.3190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15.8774

附着物所有者

以上项合计

64.7040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街口村第八经济合作社

耕地

0.0110

土地补偿费

38.0000

0.4180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6.0001

0.5060

其他农用地

0.0026

土地补偿费

22.4000

0.0582

安置补助费

35.6502

0.0927

青苗补偿费

/

0.4080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0.1023

附着物所有者

以上项合计

1.5852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街口村第二经济合作社

耕地

0.0266

土地补偿费

38.0000

1.0108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6.0001

1.2236

其他农用地

0.0058

土地补偿费

22.4000

0.1299

安置补助费

35.6502

0.2068

青苗补偿费

/

0.9720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0.2432

附着物所有者

以上项合计

3.7863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街口村第一、第七经济合作社共有

耕地

0.2854

土地补偿费

38.0000

10.8452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6.0001

13.1284

园地

0.1452

土地补偿费

23.1000

3.3541

安置补助费

34.9503

5.0748

其他农用地

0.0127

土地补偿费

22.4000

0.2845

安置补助费

35.6512

0.4528

建设用地

0.0549

土地补偿费

84.0002

4.6116

青苗补偿费

/

13.2990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141.2508

附着物所有者

以上项合计

192.3012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雄锋村第六经济合作社

耕地

0.0070

土地补偿费

38.0000

0.2660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6.0001

0.3220

园地

0.0007

土地补偿费

23.1000

0.0162

安置补助费

34.9718

0.0245

青苗补偿费

/

0.2310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0.0574

附着物所有者

以上项合计

0.9171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城郊村第四经济合作社

耕地

0.2370

土地补偿费

38.0000

9.0060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6.0001

10.9020

其他农用地

0.0057

土地补偿费

22.4000

0.1277

安置补助费

35.6502

0.2032

青苗补偿费

/

7.2810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1.8203

附着物所有者

以上项合计

29.3402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城郊村第七经济合作社

耕地

0.3014

土地补偿费

38.0000

11.4532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6.0001

13.8644

其他农用地

0.0001

土地补偿费

22.4000

0.0022

安置补助费

35.6502

0.0036

建设用地

0.0044

土地补偿费

84.0002

0.3696

青苗补偿费

/

9.0450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232.3431

附着物所有者

以上项合计

267.0811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城郊村第八经济合作社

耕地

0.4973

土地补偿费

38.0000

18.8974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6.0009

22.8762

园地

0.3672

土地补偿费

23.1000

8.4823

安置补助费

34.9503

12.8338

其他农用地

0.0319

土地补偿费

22.4000

0.7146

安置补助费

35.6502

1.1372

建设用地

0.0176

土地补偿费

84.0002

1.4784

青苗补偿费

/

26.8920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60.7541

附着物所有者

以上项合计

154.0660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城郊经济联合社

其他农用地

0.0609

土地补偿费

22.4000

1.3642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5.6502

2.1711

建设用地

0.2125

土地补偿费

84.0002

17.8500

青苗补偿费

/

1.8270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15.1465

附着物所有者

以上项合计

38.3588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东风经济联合社、城郊街向阳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经济合作社、城郊街北星社区第一、第四居民小组经济合作社,街口街雄锋村第二、第六经济合作社、街口街街口村第一、第二、第七、第八经济合作社,街口街城郊村第四、第七、第八经济合作社、街口街城郊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等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东风经济联合社、城郊街向阳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经济合作社、城郊街北星社区第一、第四居民小组经济合作社,街口街雄锋村第二、第六经济合作社、街口街街口村第一、第二、第七、第八经济合作社,街口街城郊村第四、第七、第八经济合作社、街口街城郊经济联合社

2017年2月28日

2017年3月9日

从化区城郊、街口国土所

(联系人:刘先生、张先生,联系电话:87912509、87928634)

2017年3月10日

2017年3月14日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6〕639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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