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欢迎访问广州市从化区政府网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征地信息 > 批次(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名称 > 征地公告信息

从府〔2016〕1号(从化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从府〔2016〕1号(从化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6-01-11 02:15

从化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从化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征地预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2015311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5322号文批复同意征收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大村委会及属下下瓦岗第一、二、三、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共0.9963公顷(合14.9445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2012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供燃气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鳌头镇大村。

三、被征地村社及面积:鳌头镇大村瓦岗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9963公顷(合14.944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地类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

类别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鳌头镇大氹村村民委员会

园地

0.9937

土地

补偿费

18.2000

18.0853

被征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

补助费

26.8000

26.6312

被征地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转

付被安置对象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0026

土地

补偿费

21.7000

0.0564

被征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

补助费

23.3002

0.0606

被征地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转

付被安置对象

货币

青苗补偿费

29.8890万元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货币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0

货币

以上各项合计

74.7225

(二)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采取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同时为被征地农民支付社会保障金,购买社会保险、以征地总面积的10安置留用地,该留用地采取货币补偿。妥善安置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出路,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稳定。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鳌头镇大村村民委员会

201615

2016114

鳌头镇大村村民委员会

2016115

2016119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1615

返回顶部打印页面关闭本页浏览次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点击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