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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府〔2016〕8号(从化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从府〔2016〕8号(从化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6-02-08 09:40

从化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从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征地预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2015721日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15528号文批复同意征收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高埔村、飞鹅村、牛心岭村、秋枫村地段属下的集体土地合共60.2083公顷(约903.1245亩)。其中批准征收从化区太平镇高埔村农民集体土地5.2466公顷。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增城沙庄至花都北兴公路二期工程(荔城至花都北兴段)用地地块一,公路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太平镇高埔村。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太平镇高埔村农民集体土地5.2466公顷(合78.699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地类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

类别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太平镇高埔村民委员会

水田

0.8902

土地

补偿费

36.0000

32.0472

被征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

补助费

25.5002

22.7003

被征地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转

付被安置对象

货币

园地

1.3079

土地

补偿费

20.3000

26.5504

被征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

补助费

24.7013

32.3068

被征地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转

付被安置对象

货币

林地

2.6908

土地

补偿费

17.5000

47.0890

被征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

补助费

12.7500

34.3077

被征地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转

付被安置对象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3577

土地

补偿费

21.0000

7.5117

被征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

补助费

24.0000

8.5848

被征地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转

付被安置对象

货币

青苗补偿费

157.398万元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货币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98.8409万元

货币

以上各项合计

567.3368万元

(二)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采取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同时为被征地农民支付社会保障金,购买社会保险、以征地总面积的10安置留用地,该留用地采取货币补偿。妥善安置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出路,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稳定。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太平镇高埔村民委员会

201622

2016218

太平镇高埔村民委员会

2016219

2016223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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