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府〔2014〕6号(从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从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征地预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从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2013年12月3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3〕1227号文批复同意征收从化市城郊街大夫田村属下的集体土地合共0.1270公顷(合1.9050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从化市2012年度第三十四批次地块,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城郊街大夫田村。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城郊街大夫田村农民集体土地0.1270公顷(合1.905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地类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 类别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城郊街大夫田村民委员会 | 建设用地 | 0.1270 | 土地 补偿费 | 84.0000 | 10.6680 |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货币 |
青苗补偿费 | 0.0000万元 |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货币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4.0000万元 | 货币 | |||||
以上各项合计 | 14.6680万元 |
(二)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采取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同时为被征地农民支付社会保障金,购买社会保险、以征地总面积的10%安置留用地,该留用地折算为货币方式支付,妥善安置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出路,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稳定。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城郊村 大夫田村 | 至 | 城郊街大夫田村村民委员会 | 至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从化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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