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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府〔2015〕20号 从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从府〔2015〕20号 从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5-07-22 01:01

从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从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征地预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从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2015311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5318号文批复同意征收鳌头镇潭口村十五、十六、下一、下二、上围一、大一、大二、对面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共12.2459公顷(合183.6885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从化市2013年度第四批次地块,公共设施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从化市鳌头镇潭口村。

三、被征地村社及面积:从化市鳌头镇潭口村十五、十六、下一、下二、上围一、大一、大二、对面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12.2459公顷(合183.688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地类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

类别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鳌头镇潭口村十五、十六、下一、下二、上围一、大一、大二、对面经济合作社

水田

0.0226

土地

补偿费

37.0000

0.8362

被征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

补助费

24.5003

0.5537

被征地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转

付被安置对象

货币

林地

3.2418

土地

补偿费

18.2000

59.0008

被征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

补偿费

26.8000

86.8803

被征地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转

付被安置对象

货币

鳌头镇潭口村十五、十六、下一、下二、上围一、大一、大二、对面经济合作社

园地

8.7263

土地

补偿费

21.0000

183.2523

被征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

补助费

24.0000

209.4312

被征地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转

付被安置对象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2551

土地

补偿费

21.7000

5.5357

被征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

补助费

23.3005

5.9439

被征地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转

付被安置对象

货币

建设用地

0.0001

土地补偿费

61.5003

0.0062

被征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青苗补偿费

280.7595万元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货币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29.9997万元

货币

以上各项合计

862.1995万元

 

(二)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采取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同时为被征地农民支付社会保障金,购买社会保险、以征地总面积的10安置留用地,妥善安置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出路,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稳定。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鳌头镇潭口村十五、十六、下一、下二、上围一、大一、大二、对面经济合作社

201578

2015717

鳌头镇潭口村民委员会

2015717

2015721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从化市人民政府

201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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