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府〔2015〕19号 从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从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从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征地预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从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2015年3月11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5〕323号文批复同意征收从化市太平镇神岗村民委员会属下的集体土地合共3.8207公顷(合57.3105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从化市2013年度第五批次地块,村庄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从化市太平镇神岗村。
三、被征地村社及面积:从化市太平镇神岗村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3.8207公顷(合57.310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地类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 类别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太平镇神岗村经济联合社 | 园地 | 3.8207 | 土地 补偿费 | 20.3000 | 77.5602 |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货币 |
安置 补助费 | 24.7019 | 94.3786 |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付被安置对象 | 货币 | |||
青苗补偿费 | 114.6210万元 |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货币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9.9927万元 | 货币 | |||||
以上各项合计 | 296.5525万元 |
(二)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采取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同时为被征地农民支付社会保障金,购买社会保险、以征地总面积的10﹪安置留用地,妥善安置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出路,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稳定。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太平镇神岗村经济联合社 | 2015年7月8日至2015年7月17日 | 太平镇神岗村民委员会 | 2015年7月17日至2015年7月21日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从化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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