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欢迎访问广州市从化区政府网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征地信息 > 批次(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名称 > 征地公告信息

(穗从府征决〔2024〕8号)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12-18 17:37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穗从府征决〔20248


  征收人: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龙

  职务:区长

  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新城东路99

  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广从南路271

  法定代表人:梁浩森

  职务:镇长

  联系电话:020-87811988

  被征收人:钟*平

  身份证号:440******3091X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湖田村七队1

  高湖路(新广从路—太平大道)工程项目位于从化区太平镇,项目建成后,将有效连接G105S118、凤凰城立交连接线、街北高速、从埔高速的重要交通干线,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强劲动力。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于2024330日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穗从府预征字〔20243号)。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从化区2023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4130号)征强劲动力。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于2024330日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穗从府预征字〔20243号)。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从化区2023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4130号)征收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湖田村、水南村、屈洞村、高埔村、佛岗村地段共24.7800公顷集体土地为建设用地。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已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穗从府征〔202415号),本次征收工作的征收实施单位为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人民政府。上述土地在征收工作开展后,涉及的被征收户中,大部分已完成搬迁、交地。被征收人在征收批复范围内涉及的青苗尚未办理补偿登记,既不签订补偿协议亦不配合搬迁。经查,征收实施单位已就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问题多次与被征收人协商,但未获被征收人配合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书面发出《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书》、《敦促确认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通知书》。经协商和书面告知后仍拒不确认,征收实施单位已采取公证方式留存协商、书面告知和调查结果的记录,并在太平镇政府、太平镇湖田村委、太平镇湖田村七社公告栏张贴《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示》。

  被征收青苗地址为从化区太平镇湖田村七社1号,权属人钟记平,位于征收批复范围内,青苗0.1521亩;青苗0.7149亩;青苗0.0427亩;青苗0.6107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并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土地征收部门根据相关程序的规定开展实施征收工作,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决定,明确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以及交地期限等内容,并依法组织实施。鉴于被征收人拒不配合征收工作,至今未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穗从府征前公〔202315号)规定,作出以下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所拥有的被征收青苗实施征收,按照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从府办规〔20242号)确定补偿金额,被征收人青苗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04651.00元。征收实施单位已向广州市从化公证处办理被征收土地青苗的证据保全。

  二、被征收人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处置并移交土地。

  三、逾期未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配合完成搬迁处置并移交土地,被征收补偿款将提存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公证处,开户银行: 广州农商银行城南支行, 银行账号:394647001000002340。被征收人可联系公证处查询提存情况,电话:020—87971013,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凤仪东路159号。

  四、相关社会保障措施按照《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从化区高湖路(新广从路—太平大道)工程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从府〔20202号)规定执行。

  如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如被征收人未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本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241216

返回顶部打印页面关闭本页浏览次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点击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