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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从府征前公〔2023〕14号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来源:区规划资源分局 发布时间:2023-09-26 18:09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从府征前公〔2023〕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京港澳高速公路粤境清远佛冈至广州太和段改扩建项目(从化段)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白石村大龙、上石、下石、上园、下园经济合作社、白石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车头村玲一、玲二、长一、长二、南一、南二、顺和经济合作社、车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大氹村大龙里、罗一、罗二、南闸、社一、社二、瓦岗第一、瓦岗第三、瓦岗第二、瓦岗第四经济合作社、大氹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汾水村第一、第二、第六、第十、第四、第七、第九、第五、第八、第三经济合作社、汾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龙星村大禾、大围、高禾、高埔、旗岭、新禾经济合作社、龙星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铺锦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铺锦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珊瑚村第一、第三、第五六、第七、第八、第九经济合作社、鳌头镇石联村坳头、秧一、秧二、红埔、牛腌十三、牛腌十四、牛腌十五、平坦、石二、石五、石六经济合作社、鳌头镇石联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务丰村南闸、北闸、禾塘、红丰、大围、禾一、禾二、三洋、挞岭、围仔、务南、羊耳、羊中经济合作社、务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小坑村第七、第八、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七、第十八、第十九、第二十、第二十一、高塱、沙田经济合作社、新村村豆腐角、榄一、榄二、麻车、上大冚、下大冚、顺一、顺二、田心经济合作社、新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从化区太平镇格塘村万柴、吴一、吴二、芝麻经济合作社、太平镇石联村第三、福胜、高星、九头、黄毛冚、六一、新屋、老屋、中心、大坑经济合作社、太平镇石联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银林村胡宅、旧曾、新增、叶宅、朱宅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件3)。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一)拟征收鳌头镇白石村集体所有土地11.4906公顷(172.359亩)。其中农用地10.2093公顷(153.1395亩),含耕地0.6736公顷(10.104亩);建设用地1.2813公顷(19.219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二)拟征收鳌头镇车头村集体所有土地4.4695公顷(67.0425亩)。其中农用地4.0351公顷(60.5265亩),含耕地0.8074公顷(12.111亩);建设用地0.3686公顷(5.529亩);未利用地0.0658公顷(0.987亩);

  (三)拟征收鳌头镇大氹村集体所有土地2.9118公顷(43.677亩)。其中农用地2.8398公顷(42.597亩),含耕地0.1733公顷(2.5995亩);建设用地0.072公顷(1.08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四)拟征收鳌头镇汾水村集体所有土地3.3594公顷(50.391亩)。其中农用地3.012公顷(45.18亩),含耕地0.2171公顷(3.2565亩);建设用地0.3474公顷(5.211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五)拟征收鳌头镇龙星村集体所有土地13.6747公顷(205.1205亩)。其中农用地12.9809公顷(194.7135亩),含耕地0.9177公顷(13.7655亩);建设用地0.6938公顷(10.407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六)拟征收鳌头镇铺锦村集体所有土地1.0166公顷(15.249亩)。其中农用地1.0124公顷(15.186亩),含耕地0.0321公顷(0.4815亩);建设用地0.0042公顷(0.063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七)拟征收鳌头镇珊瑚村集体所有土地3.6697公顷(55.0455亩)。其中农用地3.5683公顷(53.5245亩),含耕地0.1338公顷(2.007亩);建设用地0.1014公顷(1.521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八)拟征收鳌头镇石联村集体所有土地3.6834公顷(55.251亩)。其中农用地3.501公顷(52.515亩),含耕地0.6253公顷(9.3795亩);建设用地0.1824公顷(2.736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九)拟征收鳌头镇务丰村集体所有土地13.675公顷(205.125亩)。其中农用地12.786公顷(191.79亩),含耕地0.684公顷(10.26亩);建设用地0.889公顷(13.33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十)拟征收鳌头镇小坑村集体所有土地4.2608公顷(63.912亩)。其中农用地3.503公顷(52.545亩),含耕地0.9489公顷(14.2335亩);建设用地0.7578公顷(11.367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十一)拟征收鳌头镇新村村集体所有土地2.7903公顷(41.8545亩)。其中农用地2.6371公顷(39.5565亩),含耕地0.1811公顷(2.7165亩);建设用地0.1532公顷(2.298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十二)拟征收太平镇格塘村集体所有土地3.6961公顷(55.4415亩)。其中农用地3.4863公顷(52.2945亩),含耕地0.0049公顷(0.0735亩);建设用地0.2098公顷(3.147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十三)拟征收太平镇石联村集体所有土地3.2848公顷(49.272亩)。其中农用地2.8117公顷(42.1755亩),含耕地0.2972公顷(4.458亩);建设用地0.4731公顷(7.096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十四)拟征收太平镇银林村集体所有土地3.332公顷(49.98亩)。其中农用地2.8719公顷(43.0785亩),含耕地0.0918公顷(1.377亩);建设用地0.4601公顷(6.901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的规定,本次征地共涉及2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太平镇范围内10.3129公顷土地,土地补偿标准为79.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79.5万元/公顷,鳌头镇范围内65.0018公顷土地,土地补偿标准为62.8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73.6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按照从化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按照从化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相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留用地折算为货币补偿。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我区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9.74万元的18%比例计提一次性将集体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1989.01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征地批准文件批复的实际范围有变化的,费用将做相应调整。

  七、公告期限

  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

  八、其他事项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镇街的调查结果为准。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格塘村万柴、吴一、吴二、芝麻经济合作社、太平镇石联村第三、福胜、高星、九头、黄毛冚、六一、新屋、老屋、中心、大坑经济合作社、太平镇石联经济联合社、银林村胡宅、旧曾、新增、叶宅、朱宅经济合作社

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

从化区太平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钟贵标;联系电话:020-87811778)

2023年10月28日至2023年11月3日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白石村大龙、上石、下石、上园、下园经济合作社、白石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车头村玲一、玲二、长一、长二、南一、南二、顺和经济合作社、车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大氹村大龙里、罗一、罗二、南闸、社一、社二、瓦岗第一、瓦岗第三、瓦岗第二、瓦岗第四经济合作社、大氹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汾水村第一、第二、第六、第十、第四、第七、第九、第五、第八、第三经济合作社、汾水经济联合社、龙星村大禾、大围、高禾、高埔、旗岭、新禾经济合作社、龙星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铺锦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铺锦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珊瑚村第一、第三、第五六、第七、第八、第九经济合作社、鳌头镇石联村坳头、秧一、秧二、红埔、牛腌十三、牛腌十四、牛腌十五、平坦、石二、石五、石六经济合作社、鳌头镇石联经济联合社、务丰村南闸、北闸、禾塘、红丰、大围、禾一、禾二、三洋、挞岭、围仔、务南、羊耳、羊中经济合作社、务丰经济联合社、小坑村第七、第八、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七、第十八、第十九、第二十、第二十一、高塱、沙田经济合作社、新村村豆腐角、榄一、榄二、麻车、上大冚、下大冚、顺一、顺二、田心经济合作社、新村经济联合社

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

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联系人:谢文勇,联系电话:020-87897982

2023年10月28日至2023年11月3日

  (二)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3年10月27日)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反馈提交地址为:从化区太平镇广从南路118号(联系人:钟贵标,联系电话:020-87811778)、从化区鳌头镇新城西路9号(联系人:谢文勇,联系电话:020-87897982);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明示。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凡从2023年6月6日《征收土地预公告》(穗从府预征字〔2023〕12号)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范围内通过抢栽抢建等不正当方式增加补偿费用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范围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对违反规定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京港澳高速公路粤境清远佛冈至广州太和段改扩建项目(从化段)).docx

                  2.关于京港澳高速公路粤境清远佛冈至广州太和段改扩建项目(从化段)征收鳌头镇、太平镇集体地1129.7205亩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pdf

                  3.从化区征地安置补偿公告附图.pdf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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