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贝江贸易有限公司:
由我局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假市场主体登记一事,已经我局调查终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撤销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单位名称:广州贝江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DXYL1X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128号第六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王志涛
注册资本:10万元
成立日期:2007年9月28日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贸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经查,你单位于2007年9月28日取得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股东、经理为王志涛,监事为曾志良。
你单位因未参加2007年度年检,于2009年2月27日被我局公告吊销。
王志涛对你单位的设立登记并不知情,设立登记材料上的个人资料非本人提供,从未与你单位设立登记相关人员有任何联络,亦未参与你单位的经营运作。截止本案调查终结,我局未收到相关人员的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举报人及受托人身份信息;
2.承诺书、撤销登记申请书、结婚证照片及公证书各1份,证明其举报的内容和事实及受托人的资格;
3.你单位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相关材料复印件1套,证明你单位设立登记的相关情况;
4.现场笔录1份及照片证据5张,证明你单位未在实地经营的情况;
5.询问笔录1份,证明举报人被冒用身份信息的情况;
6.对你单位的监事、代办人及房东发出的《询问通知书》、邮件封面复印件及邮件拒收退回截图各1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注册登记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的情况;
7.撤销登记投诉(举报)受理通知书(穗从市监撤通〔2025〕3001号)1份,证明我局受理撤销登记相关情况;
8.广州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综合系统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被吊销、未注销的情况;
9.广州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综合系统公示时限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你单位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截图各1份,证明向社会公告你单位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情况。
你单位提供虚假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材料,以欺骗的不正当方式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拟决定撤销你单位市场主体登记。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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