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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4-26 15:12

  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部署,我局聚焦民生领域重点商品和重点区域,进一步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加强宣传震慑作用,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动自行车商行销售非法加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2月,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电动自行车商行销售非法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4辆、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30日从某公司以1541元/辆的价格购进4辆产品型号为TDT2140Z的电动自行车,并对上述4辆电动自行车非法加装后座连接架后,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1999元/辆,货值金额为7996元。当事人销售非法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规定】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车辆,可以并处非法车辆每台二千元的罚款。

  二、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州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的叉车案

  2023年9月,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广州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购入一台叉车,在涉案叉车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情况下投入使用;2023年8月,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问题。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规定。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叉车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属于特种设备,通常在工厂工地内部使用,使用场景具有复杂性、危险性、隐蔽性。叉车本身由于结构原因,自重较大,视线盲区大,配重不合理容易翻倒,发生事故易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现实中一些叉车使用单位和人员侥幸认为叉车速度慢、体积小、启动简单,即使违规操作也不易被发现,风险隐患意识淡薄,滋生安全隐患。加大对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查处,教育警醒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三、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湿米粉案

  2023年11月,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湿米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99.42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19日生产湿米粉(生产日期2023-06-19)1000kg(规格5kg/包,共200包)。2023年6月19日,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抽检了上述湿米粉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湿米粉(生产日期2023-06-19)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湿米粉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食品防腐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少量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但长期大量食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湿米粉保质期短,如过量添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将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湿米粉等短保食品的日常监管,敦促企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压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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