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欢迎访问广州市从化区政府网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安全 > 行政处罚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注销登记决定书(穗从市监撤字〔2026〕4001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6-03-10 16:28

广州海洋之家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

  由我局调查的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资料取得公司注销登记一事,已经我局调查终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我局决定作出撤销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广州市从化区消防救援大队委托江埔街道办依法开展行政处罚工作,江埔街道办分别于2024年3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于2024年3月12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席家琪进行询问调查,于4月10日向广州海洋之家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应当已知晓被立案调查并被处罚的情况。当事人于2024年4月24日采用网报方式向我局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于2024年5月15日取得注销登记。其于2024年4月24日通过网报方式向我局申请企业注销登记时,提供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为虚假材料,其中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下列情形“......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本市场主体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与事实不符,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在简易注销程序中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存在虚假承诺,当事人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销登记。

  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核准的广州海洋之家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

  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依法向广州海洋之家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席家琪公告送达撤销注销登记决定书(穗从市监撤字〔2026〕4001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以在本撤销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开源路23号(广州市从化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20-62161990)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撤销不停止执行。


返回顶部打印页面关闭本页浏览次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点击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