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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包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由我局调查的你单位生产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因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缴纳罚没款的义务,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注册地址现场送达、向当事人注册地址邮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均无法送达。
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广州市包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穗从市监罚催字〔2025〕4004号)(详见附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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