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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的规定,现将拟注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个工作日。相关经营者如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请与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审批科联系(联系电话:020-87923911)。
自公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的,我局将注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
特此公示。
拟注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营业执照已注销: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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