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广东水立方大健康饮用水有限公司存在已不在《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地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事实,不再具备食品生产必需的条件、要求,上述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可以依法撤回行政许可的情形,我局拟依法撤回广东水立方大健康饮用水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644018400745),我局通过其许可登记时提供的生产场所和负责人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均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上述许可事项如涉及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请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参照本公告第一款内容,依法向我局提出有关权利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广东水立方大健康饮用水有限公司负责人应当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我局将依法撤回广东水立方大健康饮用水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644018400745),并办理注销手续。
联系人: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科 联系电话:020-87989901
联系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中田东路41号
拟撤回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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