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购物已渗透日常,24小时在线购物的形式深受大众欢迎。而不用交租金,不用找门面,动动手指就能成为老板的销售模式更是让人看到了商机,纷纷下海自称“微商”。微商的消费陷阱,您,碰过了吗?
【案情简介】
日前,一微信号名为“某某美肤韩指导”的陌生人向消费者王小姐发出了添加好友申请。由于日常喜好护肤打扮,王小姐没多想就通过其好友验证。“某某美肤韩指导”自称是广州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的销售员,宣称公司研发了特效祛斑产品,只要使用两套产品就可以成功祛斑。为获取信任,销售人还向王小姐发送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等相关图片。王小姐听信了宣传,最终花8000元购买了两套祛斑产品。但使用后未并出现如愿成效,逐找销售员反映,销售员解释是使用疗程不足,反而劝其再购买一套以达到深度祛斑效果。王小姐对产品质量存疑,当即提出退货退款,但商家不同意。双方协商不一致,王小姐拨打12345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从化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及时展开调查。王小姐自诉,使用产品后脸上斑点依然顽固,未见减少。逐微信联系销售员,销售员解释,祛斑效果明显与否由皮肤的差异性决定,认为效果不明显是因为使用产品的时间不够长,销售员建议其再买多一套产品以达到彻底社斑的效果。听其解释,王小姐反而对产品的功效产生了怀疑,当即提出退货退款,销售员不但不同意,还把王小姐拉黑了。
我会工作人员前往广州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调查取证。查明该公司的确生产美白祛斑美容护肤类产品,但并没有王小姐使用的祛斑系列产品。经公司销售部门查证,微信名为“某某美肤韩指导”的销售员也不是厂家在册登记的销售人员。该企业已出具相关声明备查,表示将对此类冒名销售的行为进行法务处理,对王小姐通过个人渠道购买了假冒品牌的遭遇,该企业表示爱莫能助。
【案例评析】
本案中,王小姐与微信号名为“某某美肤韩指导”的卖家通过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在线上与销售方达成了交易关系,后期因产品质量产生了消费纠纷,消费者被商家拉黑无法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对此,从化区消委会接投诉后,工作人员在无法联系销售者的情况下,直接找到商品的生产厂家进行调解。经多番走访证实,原来所谓的官方销售员是假的,其销售的产品也是假冒产品。生产商“被碰瓷”了,自身利益也受损,其出具了声明备查,对王小姐的追偿自然无暇顾及。案件陷入被动。
区消委会向广大消费者提个醒,从严格意义上讲,在朋友圈销售货物的不能称作微商,微商是指在腾讯微店平台注册、认证过的商户,受相关职能监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而当前不少活跃于朋友圈经营的商户都是以个人名义行商,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基本属于“三无”小店。一旦被卖家拉黑,又或是卖家删了号,那就真正消失无踪了,即使消费者想要投诉或起诉也没办法。因为根据因为主体不明确。根据《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第十七条第二款:“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有真实准确的被投诉方的”,以及第五款:“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在此提醒,网上购物最好选择在第三方平台上交易,以降低风险。(区消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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