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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目录

从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目录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7-02-14 08:18

行政许可目录

一、行政许可
监督电话:12345
序号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对应责任事项备注
1除民办技工学校之外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核发(含变更)1.《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十一条
2.《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7项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查。
4.现场核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组织市职业培训专家对申请人的办学场地进行核查。
5.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6.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情况。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中介服务)设立许可、变更。注销许可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1年第1号,根据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5年第4号修正)第八条
2.《广东省人才市场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1号公告)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5.《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第四十七条
6.《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正)(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第十条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现场核查责任:涉及经营地址变更的,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人的新经营场地进行核查。
5.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并更换新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6.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情况。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中介服务)设立许可、变更。注销许可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1年第1号,根据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5年第4号修正)第八条
2.《广东省人才市场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1号公告)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5.《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第四十七条
6.《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正)(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第十条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现场核查责任:涉及经营地址变更的,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人的新经营场地进行核查。
5.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并更换新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7.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记■¸实施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不制作需再次申请,再次申请时需提交上一年度实

4人才中介服务许可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1年第1号,根据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5年第4号修正)第八条
2.《广东省人才市场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1号公告)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5.《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第四十七条
6.《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正)(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第十条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实施周期半年以上或人数超过职工人数50%的企业上门核查。
4.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本项许可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企业向继续实施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不制作需再次申请,再次申请时需提交上一年度实施情况报告。许可机关定期对批准实施的企业进行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2.[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粤劳社发〔2009〕8号)第二条、第四条 ;
3.[部门规章]《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2010年广州市人民政府第38号令)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注册地址变更的需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4.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劳务派遣经营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
5、《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3〕2427号)
6、《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99号)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注册地址变更的需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4.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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