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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5年9月11日在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分水村北一街附近场所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查获一批财物(详见附件)。本局于2025年9月11日作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从市监强制﹝2025﹞05011号),依法对有关财物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限自2025年9月12日起至2025年10月11日止。因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本局决定自2025年10月12日起对全部物品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因上述当事人下落不明,亦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有关执法文书,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公告,公告期满仍未领取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财物清单》(穗从市监财〔2025〕0501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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