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细兰:
2026年8月3日,本机关收到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26年7月29日作出的《调解建议函》((2026)粤7101行诉前调1090号),认为陆秋谷与黄细兰结婚档案中黄细兰身份信息不真实,被诉登记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建议我局妥善处理本案。
经核查,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广州市公安局龙潭派出所、翁源县公安局官渡派出所、佛冈县公安局水头镇派出所分别出具复函,未查询到“黄细兰”对应人口户籍信息。结合婚姻登记档案材料及前述司法机关函件,本机关认定:案涉1999年10月14日龙结字第257号结婚登记,档案记载女方身份信息不真实,属于以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最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第四条第二款:“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之规定,本机关拟撤销陆秋谷与档案记载“黄细兰”于1999年10月14日在原从化市龙潭镇人民政府办理的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龙结字第25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告知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10日,即视为送达。对告知事项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广州市从化区民政局
202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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