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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3-18 16:50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州从化市亿雄塑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223904D

  地址:广州市从化城郊街沙埔村(农科所以东)厂内之一、之三

  法定代表人:高勇

  2020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注塑2车间新增注塑生产线项目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1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穗从环罚告[202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新增注塑生产线项目停止建设,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41121.64元(大写:肆万壹仟壹佰贰拾壹元陆角肆分)。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科收费室开具《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联系人:熊樱、黄佩芬

  电话:020-62163095

  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蓝田东路155号党校2号楼

  邮政编码:510900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 1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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