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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张明礼)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5-10-30 09:30

  当事人:张明礼

  身份证号码:34128119xxxxxxxx79

  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立德乡高庄行政村张庄25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情况

  2025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广从南路332号广州市陆顺商业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停车场内检查时发现:

  当事人正在将车牌号码为粤A58ZK6货车上收集的废机油通过电抽油泵抽到车牌号码为赣CN6151货车的储油罐贮存,经过磅称重并公证,车牌号码为赣CN6151货车装载的废机油净重为3.92吨;我局委托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当事人收集在车辆(粤A58ZK6)软管和暂存废机油车辆(赣CN6151)油罐中的废机油进行采样,根据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2025年6月1日出具的监测报告(BHEE2501330-01号)显示,该废机油石油溶剂含量大于3%,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条款4.2规定,该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经查,上述危险废物系当事人收集和贮存,但当事人未取得许可证。当事人存在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为。当事人收集的危险废物涉及量为3吨以上10吨以下(3.92吨)、涉案危险废物暂未处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2025年5月10日-2025年5月30日)、经营活动所涉地点为一般区域、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环境监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二、法律法规及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因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分别向张明礼居住地址与身份证地址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穗环(从)罚告〔2025〕12号),最终邮寄送达被退回。在穷尽各种送达方式无果的情况下,我局于2025年9月8日向当事人发出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公告期限三十日,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穗环(从)罚告〔2025〕1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直至2025年10月8日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4.26的规定{裁量计算方式:【对个人裁量起点10%+涉及量3吨以上10吨以下(3.92吨)11%+涉案危险废物暂未处置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2025年5月10日-2025年5月30日)0%+经营活动所涉地点一般区域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0%】×100万=21万}的规定,我局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10000元(大写:贰拾壹万元)。

  三、处罚内容的履行要求和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创兴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收入项目编码:103050125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内容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由于向当事人居住地址与身份证地址邮寄送达,中国邮政反馈“退回寄件人”退件,无法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从化分局领取穗环(从)法罚〔202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16号

  联系电话:020-87957701

  邮政编码:510900

  特此公告。

  

  附件:1.穗环(从)法罚[2025]10号 张明礼.pdf

             2.缴款通知--张明礼--穗环(从)法罚〔2025〕10号.pdf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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