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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中国供销商贸流通综合产业园基地建设项目“12·11”车辆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3-08 10:17

2022年12月11日9时20分许,位于广州市从化经济开发区明珠工业园宝珠大道与规划纵四路交汇处东北侧的中国供销商贸流通综合产业园基地(以下简称供销商贸基地)建设项目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246.1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93号)的规定和从化区政府关于委托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工作要求,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成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中国供销商贸流通综合产业园基地建设项目“12·11”车辆伤害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展开该起事故调查工作。

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事故调查组紧紧围绕“人、物、管理、监管”等关键要素,通过现场勘验、调阅资料、询问调查、专家技术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2月11日上午6时50分开完班前会议后,程奎安排安装工白贵平(死者)、寇化池和张辉三人将存放在A2区二楼的檩条搬运到A1区使用,随后程奎到2号库的位置对高空作业进行监管。白贵平和寇化池分别驾驶叉车(车牌号:粤S·39•••和粤A·M0•••),两辆叉车分别固定钢檩条集束的一端,采用车头相对、共同行进的方式,进行钢檩条集束搬运作业,张辉负责垫木头和捆钢绳。

9时20分许,进行第四趟钢檩条集束搬运时,白贵平驾驶叉车反向行驶在前,张辉坐在白贵平叉车驾驶位的右边,寇化池驾驶叉车正向行驶在后,从A2区二楼的平台顺着建好的水泥坡道搬运到一楼。到一楼进行转向调整时(调整为寇化池驾驶叉车倒行走在前面,白贵平驾驶的叉车正向走在后面),白贵平驾驶的叉车突然发生左侧翻,张辉抓住了叉车顶架,跳到叉车的右侧面上,成功逃离,而白贵平向左侧跳车逃离,不慎被叉车顶棚的架子压住背部。张辉见状立即上前查看情况,见白贵平趴在地上,背部被叉车顶棚的架子压着,嘴有流血,还有呼吸,已失去意识。张辉马上叫寇化池卸下钢檩条集束开叉车过来,将侧翻叉车顶棚抬起,一起把白贵平抬了出来,将其平放在旁边的木板上。此时程奎刚好巡查回来,见状立即拨打“120”“110”,随后项目的其他管理人员也闻讯赶来施救和处置。

9时50分许,救护车来到现场,医护人员立即进行抢救,大概10分钟后,医生现场宣布白贵平抢救无效死亡。【证据材料:程奎、寇化池、张辉、包晓宏、王锋、杨达全等《询问笔录》,事发项目监控视频材料等】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供销商贸基地建设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及时进行现场救援,并立即拨打了“120”“110”呼救。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往现场,根据各自职能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评估等级为良好。

(三)善后处理情况

2022年12月15日,事故相关方和死者家属经友好协商对善后赔偿达成一致,签订赔偿协议,并完成赔付。死者家属对死因没有异议,事故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未因本次事故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证据材料:死亡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支付凭证】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白贵平1人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停止。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等规定,经事故单位统计,调查组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46.1万元。【证据材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赔偿协议书》《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等】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白贵平,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51390219••••••••••,住址:四川省简阳市••••••••••••。2022年11月27日来到事发项目工作,为事发项目安装工人,事发时在项目A2区驾驶叉车进行钢檩条集束搬运作业。【证据材料:白贵平身份证,王锋、杨达全、何义超、包晓宏等《询问笔录》】

(二)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广州华瑞乾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靖路;注册资本:壹亿捌仟贰佰万元(人民币),住所:广州市从化区明珠工业园••••••••••••••••,事发建设项目地址:广州市从化经济开发区明珠工业园宝珠大道与规划纵四路交汇处东北侧,营业期限:2020年12月03日至长期;经营范围:装卸搬运和仓储业。华瑞乾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取得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40117202100734号、穗规划资源地证[2021]206号),于2021年12月30日取得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40117202114302号、穗规划资源建证[2021]7010号),于2022年3月15日取得由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40184202203150101)。【证据材料:《营业执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施工总承包单位:上海宝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宝德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邵新娟;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02年11月20日;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管理咨询,工程管理服务,建筑、智能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的设计,建材、金属材料、装饰材料的销售。上海宝德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取得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沪)JZ安许证字[2016]011593),于2022年9月13日取得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31248202),上海宝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上海宝德公司在事发项目人员架构情况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杨达全,安全主管包晓宏,安全员晁建红、刘雄汉。【证据材料:《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上海宝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事发项目架构》】

3.专业分包单位:广州翔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安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军,注册资本:陆仟捌佰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2年3月26日,营业期限:2012年3月26日至长期,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经营范围: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翔安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取得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于2021年1月29日取得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粤)JZ安许证字[2021]010385延),广州翔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具备专业分包资质。翔安公司在事发项目人员架构情况为:项目负责人王锋,生产经理李国明,安全员彭顺华。事发时作业班组人员为:墙面檩条施工班组长程奎,作业人员白贵平(死者)、寇化池、张辉。【证据材料:《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广州翔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人员架构》,王锋、李国明、彭顺华、寇化池、张辉等人《询问笔录》】

4.劳务派遣单位:四川雄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众公司),2022年8月10日雄众公司与翔安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并派遣了何义超、李国明、程奎、寇化池等人到事发项目进行施工作业,具体施工作业由翔安公司进行安排和管理。【证据材料:《广州从化-中国供销商贸流通综合产业园基地项目劳务合同》,何义超、李国明、程奎、寇化池等人《询问笔录》】

5.监理单位:广东高宏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宏监理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陈文伟;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日期:1998年04月08日;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高宏监理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取得《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编号:E44006143-4/1)。高宏监理公司事发项目的人员架构情况为: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唐晓辉,监理员徐程。【证据材料:《营业执照》《工程监理综合资质》《高宏公司人员架构》】

(三)工程基本概况

1.工程名称:中国供销商贸流通综合产业园基地建设项目。

2.事发作业点:明珠工业园宝珠大道与规划纵四路交汇处东北侧,中国供销商贸流通综合产业园基地建设项目,A2区坡道口。

3.工程总承包情况:2021年10月25日华瑞乾公司与上海宝德公司签订《中国供销商贸流通综合产业园基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2117-2021-总包)》。工程承包范围:二栋双层物流库房A01、A02,一栋单层综合楼A03,一栋单层门卫A04,一栋单层卫生间及配套用房A05和集卡坡道A06、二层装卸货A07、自行车棚及其他室外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土建结构、建筑、强电、弱电、消防、暖通等。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55天。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10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1月28日。签约合同价为:含税价人民币130,195,896.41元;适用税率为3%。【证据材料:《中国供销商贸流通综合产业园基地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2117-2021-总包)》】

4.工程专业分包情况:2022年7月26日上海宝德公司与翔安公司签订《广州从化-中国供销商贸流通综合产业园基地项目钢结构安装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编号:GLP-••••••••)》,将事发工程分包给翔安公司。工程承包范围:钢结构安装施工。合同价款:本工程合同价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固定总价(含税金)为人民币3739624.85元。预计开工日期:2022年5月10日;预计竣工日期:2023年2月5日。【证据材料:《广州从化-中国供销商贸流通综合产业园基地项目钢结构安装施工分包合同》】

5.工程监理情况:华瑞乾公司与高宏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签订《中国供销商贸流通综合产业园基地建筑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编号:221••••••••-监理)》,总监理工程师是:唐晓辉,注册号:44••••••••,监理酬金:人民币1200500.00元。【证据材料:《中国供销商贸流通综合产业园基地项目建筑工程监理合同》】

三、现场勘验及专家技术分析情况

(一)现场勘验情况

事发项目位于广州市从化经济开发区明珠工业园宝珠大道与规划纵四路交汇处东北侧,事发位置在引桥一楼坡道口(见图一)。由现场视频和图片可见事发时,叉车粤(A·M0•••)位于距离一楼坡道口西北侧约7.5米处,叉车(粤S·39•••)位于距离一楼坡道口北侧约8.9米处,两叉车之间有一捆长约15米的钢檩条集束,叉车(粤S·39•••)侧翻处有一摊血迹(见图二、三)。

叉车粤A·M0•••的型号:FD;产品编号:C22••••••;车型:平衡重式叉车;额定起重:3500kg。叉车粤S·39•••的型号:CPC;产品编号:0••••••••;车型:平衡重式叉车;额定起重:3500kg。事发时两台叉车共同搬运的钢檩条集束规格:重10184.45kg,一捆共38条,长度为11.420~15.855米。(见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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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    事发场地A2区鸟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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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    事发时的叉车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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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三    事发时的施救现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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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四    钢檩条集束规格铭牌

(二)专家技术分析意见

白贵平和寇化池均未持有叉车操作证,违规使用两台叉车进行钢檩条集束的搬运作业。事发时是第四趟钢檩条集束搬运,因这捆钢檩条集束有一端长短不一,白贵平违规使用叉车左边单个叉臂叉起捆绑着长短不一钢檩条集束上的钢丝绳与另一台叉车一起进行搬运,导致其驾驶的叉车重心往左边偏移。与此同时为了不影响叉车行驶,白贵平违规使用抬高叉臂的方式进行搬运,导致其驾驶的叉车重心变高。对照《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报告》和现场涉事钢檩条参数,两台涉事叉车额定起重量均为3500kg,2台一共7000kg,钢檩条集束重量为10184.45kg,搬运过程中存在违规超高、超载行为。

综上所述,这起事故是由于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无证上岗,违规使用两台叉车且超高、超载进行钢檩条集束搬运作业,其中白贵平违规将钢檩条集束捆绑于叉车左侧叉臂上进行作业,当叉车经过转弯处时钢檩条集束产生晃动,晃动中产生向外的力,致使重心偏高且向左侧偏移的叉车整车向左侧翻,司机白贵平未能及时逃离,被叉车顶棚的架子压住背部,导致发生一起亡人的车辆伤害事故。【证据材料:《现场图片》《事发监控视频》《勘验笔录》《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12·11”车辆伤害一般事故技术鉴定(分析)报告》】

四、事故调查情况

(一)事发项目基本情况:事发项目为中国供销商贸流通综合产业园基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华瑞乾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上海宝德公司,专业分包单位为翔安公司,监理单位为高宏监理公司。该工程项目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据材料:《中国供销商贸流通综合产业园基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广州从化-中国供销商贸流通综合产业园基地项目钢结构安装施工分包合同》《中国供销商贸流通综合产业园基地项目建筑工程监理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作业人员情况:2022年12月11日上午,白贵平等三人按照墙面檩条施工班组长程奎工作安排,来到事发地点进行钢檩条集束搬运作业,白贵平和寇化池各驾驶一辆叉车,使用两台叉车共同搬运一捆钢檩条集束的方式,进行钢檩条集束搬运作业,张辉负责垫木头和捆钢绳。【证据材料:寇化池、张辉、程奎等《询问笔录》】

(二)上海宝德公司及相关人员情况

1.上海宝德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做好建设工程机械的日常管理工作;未按要求落实建设工程机械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两名钢结构安装工无建设工程机械操作证驾驶两辆叉车进行搬运钢檩条集束的行为;未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证据材料:王锋、何义超、刘雄汉、晁建红、包晓宏、杨达全等《询问笔录》】

2.杨达全作为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两名钢结构安装工无证驾驶两辆叉车进行搬运钢檩条集束的行为;未按要求落实建设工程机械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未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履职不到位。【证据材料:杨达全、王锋、包晓宏、何义超等《询问笔录》】

3.包晓宏作为总承包单位的安全主管,未做好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两名钢结构安装工无证驾驶两辆叉车进行搬运钢檩条集束的行为;未做好建设工程机械的日常管理工作;未按要求落实建设工程机械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未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未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履职不到位。【证据材料:杨达全、王锋、包晓宏、晁建红、刘雄汉等《询问笔录》】

4.晁建红作为总承包单位的安全员,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两名钢结构安装工无证驾驶两辆叉车进行搬运钢檩条集束的行为;未按要求落实建设工程机械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未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未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履职不到位。【证据材料:杨达全、包晓宏、刘雄汉、晁建红、王锋等《询问笔录》】

5.刘雄汉作为总承包单位的资料员兼安全员,未做好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两名钢结构安装工无证驾驶两辆叉车进行搬运钢檩条集束的行为;未按要求落实建设工程机械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未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未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履职不到位。【证据材料:杨达全、包晓宏、刘雄汉、晁建红、王锋等《询问笔录》】

(三)翔安公司及相关人员情况

1.翔安公司作为专业分包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两名钢结构安装工无证驾驶两辆叉车进行搬运钢檩条集束的行为;未做好建设工程机械的日常管理工作;未按要求落实建设工程机械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未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证据材料:寇化池、张辉、程奎、包晓宏、王锋、彭顺华等《询问笔录》】

2.王锋作为专业分包单位事发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督促、检查事发项目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两名钢结构安装工无证驾驶两辆叉车进行搬运钢檩条集束的行为;未按要求落实建设工程机械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未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履职不到位。【证据材料:杨达全、王锋、程奎、彭顺华、何义超、李国明、包晓宏等《询问笔录》】

3.彭顺华作为专业分包单位事发项目的现场安全员,未做好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两名钢结构安装工无证驾驶两辆叉车进行搬运钢檩条集束的行为;未按要求落实建设工程机械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未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未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履职不到位。【证据材料:彭顺华、包晓宏、程奎、王锋、杨达全等《询问笔录》】

4.何义超作为劳务派遣人员,担任专业分包项目的分管负责人,未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两名钢结构安装工无证驾驶两辆叉车进行搬运钢檩条集束的行为;未按要求落实建设工程机械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未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履职不到位。【证据材料:杨达全、王锋、包晓宏、李国明、何义超等《询问笔录》】

5.李国明作为劳务派遣人员,担任专业分包单位事发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按要求落实建设工程机械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未做好建设工程机械的日常管理工作;未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未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履职不到位。【证据材料:王锋、包晓宏、李国明、何义超等《询问笔录》】

6.程奎作为劳务派遣人员,担任专业分包单位事发项目墙面檩条施工班组长,在未核查白贵平、寇化池是否持有建设工程机械岗位操作证的情况下,安排两人开叉车进行钢檩条集束的搬运;未认真督促、检查事发项目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工作;未对安装工进行檩条捆绑和搬运的操作规程相关培训、让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做好建设工程机械的日常管理工作;未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未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履职不到位。【证据材料:王锋、程奎、张辉、寇化池、包晓宏、李国明等《询问笔录》】

7.寇化池作为劳务派遣人员,专业分包单位事发项目的安装工人,安全防范意识淡薄,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按要求持有建设工程机械岗位操作证驾驶叉车;违规超重叉货物。【证据材料:寇化池、张辉、程奎、王锋等《询问笔录》】

8.张辉作为劳务派遣人员,专业分包单位事发项目的安装工人,安全防范意识淡薄,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违规坐到叉车驾驶位的旁边。【证据材料:寇化池、张辉、程奎、王锋等《询问笔录》】

9.白贵平作为劳务派遣人员,专业分包单位事发项目的安装工人,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按要求持有建设工程机械岗位操作证驾驶叉车,违规载人;违规使用叉车的单个叉臂超重搬运货物。【证据材料:寇化池、张辉、程奎、王锋、李国明等《询问笔录》】

(四)高宏监理公司

1.高宏监理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在日常监理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两名钢结构安装工无证驾驶两辆叉车进行搬运钢檩条集束的违规行为。【证据材料:唐晓辉、徐程、杨达全、王锋等《询问笔录》】

2.唐晓辉作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人,未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工作,未按要求落实建设工程机械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两名钢结构安装工无证驾驶两辆叉车进行搬运钢檩条集束的行为。

3.徐程,作为监理单位监理员,未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工作,未按要求落实建设工程机械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两名钢结构安装工无证驾驶两辆叉车进行搬运钢檩条集束的行为。

五、行业监管部门及属地的履职情况

(一)区住建局监管情况

事发项目程于2021年11月30日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区住建局属下单位广州市从化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区质安站)的监督员于2022年12月24日到华瑞乾公司建设项目现场核发《监督书》并进行了质量安全监督交底。区质安站按照监督计划和相关规定,安排监督员定期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查,同时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抽查。自事发项目开工以来,区质安站对该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及参建单位主体责任等进行抽查,共检查25次,发出整改通知书10份,对该项目进行省动态扣分共计26分,记录不规范行为2次。但区质安站监督员在日常安全生产巡查过程中未及时发现该项目存在建设工程机械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行为,履职不到位。

(二)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监管情况

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综合巡查队伍对辖区39家在建工地项目开展日常巡查,自7月以来,累计出动巡查2164人次,开展在建工地项目巡查480家次,排查发现隐患问题2136项。2022年4月至今,累计对事发项目开展了8次巡查,要求该建设项目加强施工过程的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等工作,期间发现隐患问题27 项,均已整改完毕。但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巡查人员在日常安全生产巡查过程中未及时发现该项目存在建设工程机械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行为,履职不到位。

六、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作业时白贵平和寇化池安全意识淡薄,无建设工程机械岗位操作证上岗作业,违规使用两台叉车且超高、超载、单叉进行钢檩条集束搬运作业,导致发生叉车侧翻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上海宝德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事发项目的项目经理杨达全、安全主管包晓宏、现场安全员晁建红、资料员兼安全员刘雄汉履职不到位。

2.翔安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事发项目的项目主要负责人王锋,现场安全员彭顺华,劳务派遣人员担任专业分包项目分管负责人的何义超,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李国明,檩条施工班组长程奎履职不到位。

3.高宏监理公司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事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人唐晓辉,监理员徐程履职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3个)

1.上海宝德公司作为事发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翔安公司作为事发项目的专业分包单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高宏监理公司作为事发项目的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9人)

1.杨达全作为上海宝德公司事发项目的项目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包晓宏作为上海宝德公司事发项目的安全主管,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晁建红作为上海宝德公司事发项目的现场安全员,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刘雄汉作为上海宝德公司事发项目的资料员兼现场安全员,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王锋作为翔安公司事发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彭顺华作为翔安公司事发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7.何义超作为翔安公司事发项目劳务派遣人员担任专业分包项目的分管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8.唐晓辉作为高宏监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9.徐程,作为高宏监理公司监理员,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调查涉嫌刑事责任人员(2人)

1.程奎作为专业分包单位的墙面檩条施工班组长,在未核查白贵平、寇化池是否持有建设工程机械岗位操作证的情况下,违章安排两人开叉车进行钢檩条集束的搬运;未严格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对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不到位。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寇化池作为专业分包单位事发项目的安装工人,安全防范意识淡薄,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按要求持有建设工程机械岗位操作证驾驶叉车,违规超重叉货物。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建议由企业给予内部问责处理人员(2人)

1.李国明作为翔安公司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无证工人驾驶叉车的情况;未严格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由翔安公司按照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

2.张辉作为翔安公司的事发项目的安装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乘坐叉车。建议由翔安公司按照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

(五)免于追责人员(1人)

白贵平作为翔安公司的事发项目的安装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无证驾驶叉车搬运檩条集束;违章载人;违章使用叉车的单个叉臂搬运货物;违规超重叉货物;违规超重叉货物行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不予以追究责任。

(六)属地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处理建议

1.区住建局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不到位,未严格对事发工程进行安全监管,区质安站监督员在日常安全生产巡查过程中未及时发现该项目存在建设工程机械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行为。建议由区住建局按规定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并于60日内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2.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未有效对事发项目进行安全监管,巡查人员在日常安全生产巡查过程中未及时发现该项目存在建设工程机械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行为。建议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规定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并于60日内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主体责任、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原则,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上海宝德公司要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狠抓建设工程机械管理,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上海宝德公司要聘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事发工程开展现状安全评价,并在三个月内完成评价,分析事故成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方案,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二)翔安公司要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教育,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力度,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建设工程机械日常管理,严格要求建设工程机械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三)高宏监理公司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监理工作,依法认真履行好监理职责,监督施工单位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建设工程机械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扎实做好监理工作。

(四)区住建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本次事故相关参建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同时举一反三,认真加强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重点做好建设工程机械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辖区内各建设项目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要强化属地监管意识,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辖区内建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重点做好建设工程机械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辖区内各建设项目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发生类似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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