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欢迎访问广州市从化区政府网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安全生产 > 事故应对处置信息

从化区鳌头镇小坑村七队48号刘志深自建房“9·24”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12-01 11:34

  2020年9月24日13时45分许,位于从化区鳌头镇小坑村七队48号自建房的三层楼面搭建遮雨棚施工作业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规定,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住建局、鳌头镇人民政府成立从化区鳌头镇小坑村七队48号刘志深自建房“9·24”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并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

  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组紧紧围绕“人、物、管理、监管”等关键要素,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及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李庆刘,从化区鳌头镇小坑村七队48号自建房搭建遮雨棚的施工作业负责人,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4012219620819****,住址:广东省从化区鳌头镇高禾村***。2020年9月24日13时45分许,李庆刘在从化区鳌头镇小坑村七队48号自建房搭建遮雨棚作业过程中,失足从高处坠落至一层地面上,经“120”医护人员证实李庆刘当场死亡。其死因经公安机关鉴定为坠楼身亡。

  (二)涉事作业基本情况

  2020年9月7日,屋主刘志深与李庆刘达成口头约定,由李庆刘帮忙购买材料,在刘志深的自建房三层楼面搭建一个遮雨棚(用作天井遮雨所用)。9月17日,李庆刘及其聘请的工人罗俊伟开始搭建作业。9月24日事发时,李庆刘和罗俊伟正在对刚搬到遮雨棚顶架的第二块耐力板进行调整、安装。

  该遮雨棚长7.1米、宽3.35米、面积约24平方米、距离三层楼面高约3米、距离地面高度约10.6米。遮雨棚组成部分主要以方型不锈钢管(间隔0.7米*0.5米)十字结构搭建棚顶架,用螺丝固定西、北边的楼房墙体,在遮雨棚东边用4根分隔均匀的方型不锈钢管作支撑,并在搭建的棚顶架上面铺盖耐力板而成。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发位置位于鳌头镇小坑村七队48号一栋三层的混凝土结构自建房,呈回字形构造,中空位置为长3.8米、宽2米的天井,一层地面天井的西北角有一滩较大血迹。事发点位于三层楼面天井正上方搭建中的遮雨棚,现场可见在天井正上方位置有一个遮雨棚不锈钢架,长7.1米、宽3.35米、距离三层楼面高约3米、距离地面高度约10.6米,不锈钢架上自南往北已经放着两块耐力板。三层楼面搭建遮雨棚的正下方为天井留空位置,周围设有高约1米的护栏围绕,南边和西边各有一个移动脚手架,北面零散放着大量工具,西边有一块未拆包装的耐力板及两个被拆出来的包装袋。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9月24日13时45分许,李庆刘和罗俊伟正在刘志深自建房的三层楼面搭建施工作业现场对刚搬到遮雨棚不锈钢架的第二块耐力板进行调整、安装。罗俊伟站在遮雨棚旁边的脚手架上用胸口稳住耐力板,李庆刘双脚打开站在天井留空位置正上方的遮雨棚不锈钢架的钢管上,弯着腰用手与罗俊伟合力调整耐力板的位置。在调整过程中,李庆刘突然从不锈钢架顶上坠落到一层的地面上,罗俊伟、刘进威和刚上到三层楼面的刘志深立即一起下楼查看,发现李庆刘躺在一层天井地面处,头朝向大门,双手张开,后脑勺下面有一摊血迹,人已经没有意识。刘进威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4时许,“120”救护车到达现场,经“120”医护人员证实李庆刘当场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0年9月24日16时22分,区应急管理局接报称:9月24日13时30分许,位于鳌头镇小坑村七队48号刘志深自建房的三层楼面搭建遮雨棚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单位对事故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将事故相关情况进行上报,并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

  (三)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事发自建房屋主刘志深于2020年9月29日与死者家属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并于10月29日完成赔付,本次事故未对社会造成不稳定的影响。

  三、事故调查情况

  (一)经查,李庆刘作为搭建遮雨棚的施工作业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在三层楼面约10.6米高的悬空处进行耐力板调整作业时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带、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违规作业。

  (二)经查,三层楼面搭建遮雨棚的作业场所距离地面约10.6米,属于悬空作业场所,该作业场所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配置防坠落装置和措施。

  (三)经查,李庆刘作为搭建遮雨棚的施工作业负责人,未做好遮雨棚搭建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该作业场所存在高处坠落等事故隐患。

  (四)经查,刘志深作为该自建房的屋主在雇请他人实施自家自建房搭建遮雨棚,没有生产经营活动,也没有以营利为目的。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李庆刘作为搭建遮雨棚的施工作业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在三层楼面搭建遮雨棚进行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带、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违规作业。

  2、三层楼面遮雨棚的搭建作业场所未按规定配置防坠落装置和措施。

  (二)事故间接原因

  李庆刘作为搭建遮雨棚的施工作业负责人,未做好遮雨棚搭建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该作业场所存在高处坠落等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李庆刘作为搭建遮雨棚的施工作业负责人,未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违规作业,未按规定在三层楼面遮雨棚的搭建作业场所配置防坠落装置和设施,未做好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除对其责任追究。

  2、刘志深作为该自建房的屋主在雇请他人实施自家自建房搭建遮雨棚,没有生产经营活动,也没有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刘志深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资格,不能将刘志深认定为生产经营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进行约谈警示。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属地监管原则和行业监管原则,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鳌头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吸

  取事故教训,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整改。一是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的要求,对该类施工作业项目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二是要加强辖区内各类场所进行修缮、修补、装修等存在高处坠落风险的各类小规模施工作业项目的安全巡查力度,认真排查事故隐患,防止发生类似事故。

返回顶部打印页面关闭本页浏览次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点击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