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化区街口街东华里三巷8号自建房“4· 09”高处坠落一般死亡事故调查报告》政府已批复结案。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穗府办〔2013〕5号)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8年4月9日13时许,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东华里三巷8号自建房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穗府办〔2013〕5号)等规定,区安全监管局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城管局、街口街道办事处,成立从化区街口街东华里三巷8号自建房“4· 09”高处坠落一般死亡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察委派员参加,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经查,2018年4月9日下午12时30许,叶志红带领的混凝土浇筑施工队已完成街口街东华里三巷8号房屋第四层楼顶浇筑。黄细沃带领邝锐球、李汝颜(本次事故死者)在第四层楼顶开始进行修边捡漏作业。其中:邝锐球负责修面,黄细沃负责操作振动平板夯,李汝颜负责拿振动平板夯的电源拖把线。下午13时许,叶志红带领的混凝土浇筑施工队正在收拾东西准备撤场,当时正在一楼北面巷道收拾卷扬机的邓湛深、刘汝明、骆子荣,以及在一楼东面巷道清洗搅拌机的徐玉莲(女)、廖亦康,均同时听到“嘭”一声巨响,刘汝明、廖亦康发现李汝颜已坠落至地面(李汝颜表面无明显伤痕,头向西平躺着),就立即大喊叫人过去帮忙。随后刘汝明、廖亦康和跑过来的徐玉莲互相配合把李汝颜扶着坐起来,欧阳锦垣随即来到事故发生位置,连忙叫工人将李汝颜扶进他第一层的屋子内,当时李汝颜还有呼吸。期间黄细沃及邝锐球发现负责拿振动平板夯的电源拖把线的李汝颜不见了,于是两人走到第四层楼顶的物料上落口位置往下看,发现李汝颜坠落至一楼地面,他们立即往下跑。黄细沃在第一层屋内看到李汝颜的情况后,与欧阳锦垣相继拨打了“110”和“120”求助。接着黄细沃把李汝颜背到东华里牌坊对出天桥位置等待救护车到达。20分钟后,救护车到达天桥位置,李汝颜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证实死亡。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施工工人李汝颜(死者)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要求佩戴使用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包工头黄细沃未依法制定相应的建筑施工方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依法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技术交底;未为李汝颜等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李汝颜等作业人员佩戴使用;未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经调查和分析,依法认定本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
(一)黄细沃,作为该事发工程的施工负责人,未依法制定相应的建筑施工方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依法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未为李汝颜等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李汝颜等作业人员佩戴使用;未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三)、(五)项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由区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欧阳锦垣,作为本次事发工程的屋主,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由街口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将教育情况报事故调查组。
(三)李汝颜,作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要求佩戴使用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属于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除对其责任追究。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原则,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如下:
(一)街口街道办要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辖区内自建房建筑工程安全巡查力度,督促自建房建设工程加强安全管理,认真排查事故隐患,防止发生类似的事故。
(二)街口街道办要跟踪死者善后赔偿等情况,安抚好死者家属情绪,并做好属地维稳工作。
(三)街口街道办对城管中队及相关人员履职监管情况作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区监察委。
(四)街口街道办城管中队要依法对东华里三巷8号存在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报事故调查组。
(五)区城管部门要加大对“两违”的查控力度。
广州市从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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