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欢迎访问广州市从化区政府网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安全生产 > 事故调查报告信息

区安全监管局关于从化区太平镇文阁村陆炽权自建房工程“7·28”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通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8-05-22 17:06

《从化区太平镇文阁村陆炽权自建房工程“7·28”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政府已批复结案。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穗府办20135号)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7728630分许化区太平镇文阁村西向第八经济社陆炽权自建房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发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穗府办20135号)等规定区安监局牵头会同区监察局、公安分局、总工会、城管局、住建局、太平镇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参加,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经查,2017年7月28日上午6时30分,邓小青、邓秋桂、李明生来到自建房进行施工,邓秋桂在一楼地面清理杂物,邓小青与李明生到三层半楼顶安装固定吊架,吊架为人字型,用拉杆钢筋固定。约7时30分安装完毕,并开始用吊机、斗车吊砖到三层半楼顶。吊砖作业时,邓小青和邓秋桂在一楼地面,邓小青负责操控吊机,邓秋桂负责搬砖,李明生在三层半楼顶负责接砖。约7时40分,在吊砖上楼顶时,因吊架失稳,向外倾倒,李明生连同斗车一起发生坠落,李明生先坠落到地上约2米高的砖堆上,后跌至地面上。邓小青和邓秋桂见状,立即上前,呼喊李明生名字,李明生没有反应,当时李明生下巴有2处明显的伤口,并有血迹,腹部有擦伤的痕迹。邓秋桂提醒邓小青别搬动李明生身体,以免对其造成二次伤害。7时47分邓小青打电话告知梁生明事故经过,几分钟后梁生明赶到自建房施工现场,并对李明生进行查看,摸了口鼻,已没有生命迹象。此时邓小青拨打了110、120电话,8时35分许救护车到达现场,医护人员对李明生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宣布李明生已死亡

、事故原因及性质

经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询问相关人员、调阅有关证据资料综合事故调查情况,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对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分析如下:

1、事故直接原因:李明生(死者)安全意识淡薄,在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违章作业。吊架安装没有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施工现场无临边安全防护措施,存在事故隐患。

2、事故间接原因:自建房屋主陆炽权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梁生明进行组织施工。施工负责人梁生明没有承接工程的建筑施工资质,未依法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施工方案;未依法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现场监管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事故主要原因:作业人员李明生安全意识淡薄,高处作业未穿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违章作业。施工负责人梁生明未依法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施工方案,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为施工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施工现场未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监管不到位

经调查和分析,认为本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处理建议

(一)梁生明,作为事发自建房工程的施工负责人,没有承接工程的建筑施工资质,未依法制定相应的建筑施工方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安全防护工作,未采取搭设安全网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施工现场监管不到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违章作业,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三)、(五)项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区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其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的问题,由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陆炽权,作为事发自建房屋主,未落实相关报建手续,将自建房建筑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梁生明进行施工,未督促梁生明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发生有管理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结合部门职责,建议由区城管局依法按职责进一步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区安全监管局。

李明生,作为自建房吊砖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在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前提下进行冒险施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除对其刑事等责任追究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属地监管原则,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由区城管局责令梁生明立即停止该工程违法施工行为,在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前提下,不得承接工程及组织施工。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由区城管局责令施工负责人梁生明对施工人员进行“举一反三”的安全警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三)区城管局要加强对自建房工程安全巡查力度,督促辖区内自建房完善报建手续,并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四)太平镇人民政府要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自建房建筑工程安全巡查监管力度,督促自建房工程加强安全管理,认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五)区城管局要将相关人员履职情况报区监察局,太平镇政府要对城管中队人员进行约谈,并将约谈情况报监察局。

 

 

 

              广州从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428

返回顶部打印页面关闭本页浏览次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点击关闭